论文摘要
面临着宗教改革与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和社会语境,休谟试图把实验推理的方法运用到精神科学领域,从而为道德找到新的源泉。休谟发现古往今来的一切道德学说或因理性主义独断论或误将事实和价值问题混同起来,而得出了错误结论。通过对于哈奇逊与曼德维尔等人思想的继承研究,休谟认为所谓的道德并不能从理性推演中找到而是基于我们不可进一步还原的苦乐感。传统的知情意三分法,在这里变成了知情二分,意志被取消了独立性而归并于直接情感之中。由情感引发的行为有用与否,愉快与否的感觉,成为人们的赞同与否的依据,进而产生道德评价与道德制裁力。在休谟看来,行为自身丝毫不能说明什么,能够影响到道德评价的正是行为所折射的动机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而其中的桥梁恰恰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同情心。同情心的概念的提出与分析,总体上使得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学说走出了个人主观任意的不足。同时,出于其独特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休谟根本否认了自我实体,把理性排除在决定意志之外而将其限制在工具理性内,情感主义道德学说就在自然因果链条之外找到了自身存在和发展空间,即具有了主观必然性。同样重要的是,在同情心的贯穿下,心理主义的苦乐感与伦理意义上的善恶感,个人角度的好恶评价与公共层面的道德评价,就形成了顺畅的过渡。这样,在非古典城邦非基督教的新兴市民生活背景下,道德重新得到奠基。另外情感主义道德借助于同情心必然意味着对公共精神的重视,也必然要求个人对于自身的超越,顾及并尊重公众的一般性情。这当然显现出经验移情和主体问性的可贵精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休谟的道德学说的落脚点即旨趣归结成建立“人学”:塑造一种符合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标准形象的趣味与情调,一种可永恒化的绅士君子式的“良好人格”,一种性情趣味伦理,一种生活伦理。为了把休谟伦理观及其论证阐述清楚,我很多时候是将其放在理性主义伦理观对比的角度上进行分析与评价,并在与中国思想对照的层面,进而尝试指出其在当今中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