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发回重审制度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这一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第三次人民法院改革纲要所提出的要求,对于该项制度的改革已经提上日程。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是否应该建立在法理学的背景上,将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审级制度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贯穿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值得探索。我国的发回重审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范围不确定、程序不稳定、适用条件不明确、规定存在漏洞等问题,在司法上还存在着案件数量大、权力滥用、司法资源浪费、缺乏审级监督机制和执行难度大等问题,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将有利于改革意见的提出。我国的司法制度主要承袭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发回重审适用条件的介绍和比较,从中找出我国可借鉴的精华。最后结合第三次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发回重审制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分别提出改革意见。在立法层面,主要从明确适用条件、界定适用范围并且限制次数等几方面进行规范;在司法层面,提出建立纠错机制、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和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机制等意见,以促使发回重审制度在程序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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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前言第一章 发回重审制度改革的法理依据1.1 实体公正的价值追求1.2 程序正义的价值选择1.3 审级制度的程序要求1.4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第二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1 发回重审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1.1 发回重审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2.1.1.1 发回重审的范围不确定2.1.1.2 发回重审的程序缺乏稳定性2.1.1.3 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不明确2.1.1.4 发回重审的规定存在漏洞2.1.2 发回重审在立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2.1.2.1 国家本位立法思想的影响2.1.2.2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2.1.2.3 重实体轻程序价值的影响2.1.2.4 立法技术欠缺的影响2.2 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2.1 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2.2.1.1 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大重审率高2.2.1.2 发回重审权的滥用2.2.1.3 发回重审权的运用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2.1.4 发回重审不能发挥应有的审级监督制约作用2.2.1.5 发回重审案件的执行难度大2.2.2 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2.2.2.1 法院考核评价体系的影响2.2.2.2 法院系统行政化的运作模式2.2.2.3 错案追究模糊化2.2.2.4 案件的“认识分歧”客观存在2.2.2.5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2.2.2.6 独立审判及司法权威的缺失2.2.2.7 发回重审程序无监督和约束机制第三章 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比较3.1 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3.1.1 德国的规定3.1.2 日本的规定3.1.3 法国的规定3.2 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3.2.1 英国的规定3.2.2 美国的规定3.3 两大法系国家规定的比较3.3.1 两大法系国家规定的相同点3.3.2 两大法系国家规定的不同点3.4 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 我国发回重审制度的改革构想4.1 立法中的改革构想4.1.1 明确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4.1.2 界定发回重审的适用范围4.1.3 限制发回重审的次数4.2 司法实践中的改革构想4.2.1 实现发回重审制度的纠错机制4.2.2 保证发回重审权的合理适用4.2.3 建立发回重审案件的沟通协调机制4.2.4 建立发交其他同级法院审理的机制4.2.5 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结语参考文献发表论文情况说明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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