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奥运五环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论文文献综述)
甄奇颖[1](2019)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兼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修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精神的主要象征,有着巨大的国际影响力,蕴含着非凡的人文价值和商业价值,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法律保护。2008年,我国成功举办了第29届北京奥运会,并将于2022年举办北京冬奥会。随着我国承办奥运会次数的增多,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更完善的立法保护也显得愈加重要。我国应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原因在于,第一,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十分广泛;具有不同于商标、特殊标志以及作品等相似标识的特殊性;相比一般知识产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具有权利主体特殊性和权利客体多样性。第二,《奥林匹克宪章》中明确要求各有关国家要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我国在《主办城市合同》中也做出了庄严承诺,将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专门立法保护。第三,我国的法律传统偏向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成文立法,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为奥林匹克标志提供立法保护是必然的选择。通过对有关国家对奥林匹克标志立法保护的经验进行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在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中,部分国家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了专门的立法保护,部分国家通过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根据一般法治原理和我国的具体法治实践,我国应选择以狭义法律的形式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在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立法保护时,应坚持利益平衡的价值追求;为维护程序正义,还应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中引入相关权利人的异议程序。2018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修订扩展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制了隐性营销、设定了奥林匹克标志权的明确保护期限、顺应了国家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新形势并加强了对残奥会标志的保护。仍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律位阶不高、垄断权利获得太过轻易、缺少适当的异议程序、仲裁机制缺失以及部分条文立法质量不高。《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应坚持权利法定、利益平衡、程序正义三大原则;根据这三大原则,将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如有修订,在形式上,需要将其升格为法律;在内容上,更应字斟句酌,逐条进行完善。
许震宇[2](2017)在《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提出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相继在我国胜利举办并取得广泛影响。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如何保护各种活动和赛事中有关的知识产权,加强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保护,防范各类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侵权行为,已成为各种各样大型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所必须优先着重考虑的问题。至今为止,我国未形成对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保护的专门法律,存在法律适用混乱、立法层次低、法律规定不明确,且保护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本选题研究过程中,本人根据担任全国首届青年运动会法律志愿服务者期间的实践经验,搜集并认真阅读与选题相关的各种资料;研读相关案例和国外法律保护实际,对其进行归纳总结;梳理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办法,总结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保护现状,并分析现行保护方法和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对于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应进行专门保护,并通过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予以双重保护,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除引言以外,主要由四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是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概述,首先,分析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概念和范围;其次,明确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性质和特征;最后,分析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与相关标识的关系。第二部分总结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简要介绍域外对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保护的情况,着重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典型国家为例;随之介绍我国对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保护的现状及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应进行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并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先分析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的必要性,后分析其可行性。第四部分针对目前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指出通过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来构建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王忆[3](2013)在《论国际赛事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及其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体育赛事无论是在举办规模、大众关注度还是赛事赞助营销等各方面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吸引着全世界不同文化、不同肤色、不同语言的人走到一起共襄盛举。正是由于国际体育赛事带来的品牌宣传机会,企业期待通过借助赛事赞助的平台以此借用赛事资源对自身的品牌进行宣传。然而面对数量有限的官方赞助商名额和水涨船高的赞助门槛,更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是行业内的某些顶级品牌企业只能试图“搭便车”而绕过举办国尚不完善的法律规制,采用“埋伏”策略达到同官方赞助商一样的品牌提升效果。国内对埋伏营销的法律研究起步晚,不多的几篇文献资料多是从经济学或体育学角度的对埋伏营销的策略分析,而我国仅有的几篇对于埋伏营销的法律研究都集中于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是范围狭窄。因此本文就埋伏营销行为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和实践分析,通过探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埋伏行为的制裁以期在后文能对未来该行为的法律规制建言献策。本文第一章从埋伏营销的根源——赞助营销说起对埋伏营销的由来、发展做概括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发生的埋伏案例对多年来埋伏营销的法律和道德争论做一个总结,提出笔者对于埋伏营销的观点,以期在后文能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更深入的探讨。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埋伏营销”没有明确、直接的规定。无论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是《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都不能有效地针对埋伏营销行为,仅仅只是对我国特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补充。本文第二章对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非官方赞助企业为何能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施埋伏营销行为以期在后文进一步提出解决对策。第三章笔者将就第二章分析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这些对策不仅包括了国家的立法措施,还包括了国家的行政执法措施和司法审判建言,以及对官方赞助商的一些建议。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埋伏营销法律规制上已经有了突破,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较为成熟。然而面对不断创新的埋伏营销行为,传统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招架,埋伏营销企业不会再直接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标志或者设计,因此我国应该从借鉴国外成功法律经验完善现有法律和填补立法缺失着手,对埋伏营销进行更为完整和详细的法律规制。
潘小玉[4](2011)在《我国公权性标志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权性标志是一类既具有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又具有"官方属性"的特殊标志。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其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保护。本文从公权性标志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了对公权性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指出尚存的问题,提出了相关思考。
柴晓亮[5](2011)在《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研究 ——兼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在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纷纷在中国举办,如何给予与活动有关的各种标志有效的保护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特殊标志”这一名词也逐渐为社会所熟知。尽管对特殊标志的保护已经进行了十几年,但是我国当前特殊标志保护依然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还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清晰界定特殊标志的概念,认清特殊标志的法律属性,明确特殊标志权利人对其特殊标志标志享有的权利,研究分析特殊标志的保护模式及市场化模式,对特殊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特殊标志概述;第二部分,特殊标志保护的现状;第三部分,特殊标志专有权分析;第四部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评析及修订建议。第一部分,特殊标志概述。首先,分析特殊标志的概念及特征;其次,明确特殊标志保护的范围及特殊标志的法律属性;最后,分析特殊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部分,特殊标志保护的现状。首先,简要介绍国外对特殊标志保护的概况;其次,介绍我国对特殊标志保护的历史、现状以及缺陷。第三部分,特殊标志专有权分析。本部分是文章的理论核心。首先,提出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概念,并从定义、内容和特征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介绍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最后从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市场化模式及利益平衡原则进行分析,引出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第四部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评析及修订建议。本部分是文章的制度核心。从该条例的立法背景和实施现状出发,接着对该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评析,最后从特殊标志的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两个方面给出对条例的修订建议。
成梦珊[6](2011)在《特殊标志权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型的特殊标志逐步进入了公众的视野。特殊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之一,由于其本身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而言带有更多的政府意志,使得特殊标志权也较其他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蕴含了更为强烈的公权力色彩。而在当前的中国,政府认可、公权力支持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往往意味着该标志所代表的商品、服务的品质是具有保障和值得信赖的。这在客观上提升了使用该标志的企业的商誉,使其商品、服务在同类型商品、服务中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在此情况下,特殊标志这一原本代表大型公益活动的标志被大范围地运用在商业领域,成为商家提升其商品、服务形象,证明其相应品质的途径。可以说在无形中特殊标志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正因为如此,对于特殊标志的使用如果不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的规制,必然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从而在损害特殊标志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使广大公众的利益遭到更为严重的侵害。针对特殊标志及特殊标志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从特殊标志的定义、性质入手,通过横向比较其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异同,从而找到特殊标志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从特殊标志权的基本性质入手,同时与各国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相比较,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国外相关经验的优劣以找出适应我国的立法途径以资借鉴。在总结我国针对特殊标志权的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特殊标志权制度的缺陷,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各国实践提出改进我国特殊标志权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求更为全面、妥善地保护特殊标志权。从而使得在特殊标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法律更为有效的保护的同时,也能做到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有效平衡。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特殊标志做出概念性介绍。通过与商标特点的比较,突出特殊标志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异同。在对典型的特殊标志进行介绍的过程中,引入国外相关组织及国家对此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比较以说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滞后性。第二部分从特殊标志权的性质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性质,说明特殊标志属于私权范围。通过与知识产权属性的比较,证明其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相应特点,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加以保护。第三部分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式,通过列举国际组织关于特殊标志保护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国家的一些典型保护方式,分别分析了各种做法的优劣以期找到适合于我国特殊标志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模式。第四部分采取纵向比较的方式,从介绍我国历史上针对特殊标志权保护所采用的方式入手,总结出我国现行特殊标志权法律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期找到解决的方式,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第五部分承接上文,从完善我国特殊标志权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的优秀做法,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通过六个方面的制度改进,以期达到最终完善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目的。
曾光[7](2010)在《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及其对我国体育产业促进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北京奥运会的大幕已落下多时,中国体育代表团以51金、21银,28铜的骄人战绩位列金牌榜的首位。这一可喜可贺的成绩凝结了中国几代体育人的心血和梦想。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会,美国商人尤博罗斯开创了奥运会由私人承办并成功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先河。以此,奥运会才逐渐摆脱亏本经营的状态,以至后来许多国家都争相承办奥运会。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除了政府在资金方面给予巨大的帮助和支持外,同样也离不开成功的商业运作和市场开发。我们不仅在体育竞技舞台上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在体育商业舞台上更是成为最大的赢家。成功的商业运作和市场开发的前提是要有足够多和足够好的赞助企业来赞助赛事,以保证赛事运行所必需的经费和物资。在赞助商提供赞助的同时,我们的市场开发团队也要为赞助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则是为赞助商的品牌权益予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宣传。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市场开发是成功的,但我国体育产业的总体发展还相对比较落后,各区域发展也极为不协调,存在着多方面不积极的因素。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处理,发现多数学者都是从北京奥运会体育市场开发的角度来分析其对我过体育产业的促进作用,往往都忽略了赞助商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市场化运作比赛的模式已经越来越被赛事组织者所推崇,但进行市场化运作比赛的前提就是要找好相应的赞助商,赞助商赞助赛事的投资力度直接影响赛事运作成功与否,而赛事组办方给予赞助商的权益保护和权益回报又反过来影响赞助商对待赞助赛事的热度。只有将此供求双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化保障,才能使赛事的市场化运作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从而间接影响着整个体育产业的发展。因此,本文的创新之处正是从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其对我国体育经济产业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对北京奥运会的品牌保护策略进行研究,并结合和借鉴近几届奥运会在此方面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北京奥运会对赞助商品牌进行保护的举措对于推动我国体育市场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结构合理调整;促进我国体育产业政策的完善和推动我国体育产业法制、法规化进程都有哪些促进作用。
赵海燕[8](2010)在《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奥林匹克运动健康、科学发展,为了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促成中国文化复兴。本论文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专家访谈法和实地调查等方法,探讨了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概念、价值、保护和利用。论文以中西哲学为背景,依据遗产学的基本理论,结合北京奥运文化遗产实际情况,构建了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内涵和标准。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是从1999年9月6日(成立了奥运申办委员会)到2009年8月22日(北京奥组委解散时间)这10年期间北京所继承、发扬、创造的一切与奥运有关的优秀文化遗存;同时必须满足下面四个条件:第一,北京奥运文化遗产有正面遗产和负面遗产,本文重点关注能给社会带来正面价值的遗产。第二,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空间——北京及设置奥运项目的其它地点。第三,作为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这些内容,在奥运的历史中已形成传统和共识,是作为我国发展内容而建设的,有其形式和延续性。第四,必须是国际奥委会、中国奥组委或者是由他们委托的国家权威机关设计、发行和制造的,其设计和制造的产品必须是专门为2008北京奥运服务的。按照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法将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分为两大类,对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进行摸底、分类、分级。然后对其意义、价值进行分析,主要分析其政治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教育价值等。再后,对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分析,从立法、技术、项目、全民保护等方面进行可操作性分析。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经验与措施,对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可操作性的分析,发挥这些遗产的最大效能,对这些遗产进行合理保护。北京奥运文化遗产是不可复制的,如果掠夺式地利用将会破坏这些遗产的原真性,因此必须是有节制地利用。保护是利用的前提,只有保护好这些遗产才有可能对其进行利用;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才能发挥这些遗产的价值,推动中国文化在世界复兴,发挥这些遗产的最大作用。
何丽苹[9](2009)在《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北京奥运会已经圆满结束,国际社会对此次奥运会给予了高度评价。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称北京奥运会“真正的无以伦比”。我国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给予全方位的保护,保障了北京奥运会健康有序的进行,也使本届奥运会获得预期收益。北京奥运会期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成功保护的经验,正受到西方国家和在华大型跨国公司的关注,指出“中国对奥运相关产品采取了单独的、不同的保护措施”。不过,在北京奥运会承办及举办期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并不是完全消除,直接侵犯、隐性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一些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改进。鉴于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并不随着奥运会的结束而停止,因此在奥运会后继续加以健全和完善,对于我国举办其他重大体育赛事时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概念、特点的介绍,分析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针对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就与不足,归纳出应该得到肯定的成功经验以及如何完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措施,进而联系到对国内重大体育赛事中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借鉴之处等方面进行阐述。
杜光友[10](2008)在《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指出为了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采用了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对比分析法、逻辑推理法分析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基本法律问题,界定了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与性质。对我国奥林匹克标志的主要侵权形式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和分析,找出了我国目前在法律适用和实施机构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制定独立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开辟"奥运绿色通道";加大打击侵权力度;扩大宣传程度的对策。
二、从奥运五环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奥运五环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论文提纲范文)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兼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方法 |
1.2.2 主要内容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可能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的基本动因 |
2.1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
2.1.1 奥林匹克标志的界定 |
2.1.2 奥林匹克标志与相似标识的区别 |
2.1.3 奥林匹克标志的独特性需要特殊保护 |
2.2 履行国际承诺的现实选择 |
2.2.1 《奥林匹克宪章》中的明确要求 |
2.2.2 《主办城市合同》中的庄严承诺 |
2.3 我国对成文立法的倚重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的实现路径 |
3.1 狭义法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的形式选择 |
3.1.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形式的概念 |
3.1.2 有关国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概览 |
3.1.3 我国应以法律形式保护奥林匹克标志 |
3.2 利益平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的价值追求 |
3.2.1 利益平衡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范围中的体现 |
3.2.2 利益平衡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期限中的体现 |
3.2.3 利益平衡在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认定标准中的体现 |
3.3 异议程序: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中的程序正义 |
3.3.1 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程序的启示 |
3.3.2 奥林匹克标志权取得过程中异议程序的重要意义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的成功与不足 |
4.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的大概过程 |
4.2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的成功之处 |
4.2.1 扩展了条例适用范围 |
4.2.2 规制了隐性营销行为 |
4.2.3 设定了明确保护期限 |
4.2.4 顺应了国家机构及其职能改革的新形势 |
4.2.5 加强了对残奥会标志的保护 |
4.3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的不足之处 |
4.3.1 法律规范位阶仍然不高 |
4.3.2 垄断权利获得太过轻易 |
4.3.3 缺少适当的异议程序 |
4.3.4 纠纷解决缺失仲裁机制 |
4.3.5 部分条文立法质量不高 |
4.4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有关内容的修订建议 |
4.4.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
4.4.2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修订的具体建议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概述 |
一、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概念和范围 |
(一)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概念 |
(二)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范围 |
二、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性质和特征 |
(一)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性质 |
(二)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特征 |
三、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与商标 |
(二)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与奥林匹克标志 |
(三)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与其他重大文体活动标志 |
第二章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一、国外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与经验 |
(一) 国外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实践 |
(二) 国外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
二、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问题 |
(一)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
(二) 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的必要性 |
(一)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具有独特价值 |
(二) 现有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 |
(三)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有利于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
二、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的可行性 |
(一) 各地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实践奠定基础 |
(二) 外国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专门保护实践可供借鉴 |
第四章 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
一、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专门知识产权保护 |
(一) 统一立法明确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权 |
(二) 细化并完善《特殊标志法》 |
(三) 加强隐性市场行为的规制 |
(四) 完善侵权救济措施 |
二、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
(一) 商标法保护 |
(二) 着作权法保护 |
(三) 专利法保护 |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3)论国际赛事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引言 |
第一章 埋伏营销概述 |
第一节 埋伏营销的由来和发展 |
一、赞助营销——埋伏营销的根源 |
二、埋伏营销的形成原因 |
三、埋伏营销的影响 |
第二节 埋伏营销的发展和表现形式 |
一、埋伏营销概念引发的道德和法律讨论 |
二、埋伏营销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势 |
第二章 我国埋伏营销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埋伏营销的规制 |
二、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埋伏营销的规制 |
三、其他埋伏营销法律规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埋伏营销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埋伏营销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埋伏营销行为的侵权认定模糊和司法审判的缺失 |
三、国际体育比赛转播的立法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埋伏营销法律规制的对策 |
第一节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立法 |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满足反埋伏营销规制需要 |
二、构建埋伏营销认定体系和救济措施 |
三、对其他法律法规缺失的填补 |
第二节 我国在立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措施 |
一、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素质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
二、拓展争议解决途径 |
三、进一步加强对埋伏营销的宣传 |
本文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致谢 |
(4)我国公权性标志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权性标志的概念及分类 |
(一) 具有指示属性的标志 |
(二) 具有证明属性的标志 |
(三) 具有商业价值的标志 |
二、公权性标志的法律特征 |
(一) 主体的特定性 |
(二) 客体的可商业性 |
(三) 权利行使的公益性 |
(四) 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
三、目前我国公权性标志保护的主要途径 |
(一) 商标法保护 |
(二) 着作权法保护 |
(三) 专利法保护 |
(四) 特殊标志保护 |
(五) 单行条例保护 |
(六) 其他相关规范保护 |
四、存在问题及反思 |
五、完善我国公权性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想 |
(5)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研究 ——兼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特殊标志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特殊标志概述 |
2.1 标志的分类 |
2.2 特殊标志的概念及特征 |
2.3 特殊标志的法律属性 |
2.4 特殊标志的保护范围 |
2.5 特殊标志与相似概念的关系 |
3 特殊标志保护的现状 |
3.1 国外对特殊标志保护的现状 |
3.2 我国对特殊标志保护的历史、现状及缺陷 |
4 特殊标志专有权分析 |
4.1 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定义、内容及特征 |
4.2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认定 |
4.3 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法律适用 |
4.4 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市场化机制 |
4.5 特殊标志专有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5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评析及修订建议 |
5.1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
5.2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内容及实施现状 |
5.3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修订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则 |
(6)特殊标志权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特殊标志的界定 |
(一) 特殊标志的定义 |
(二)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异同 |
(三) 两种典型的特殊标志 |
二、特殊标志权的性质 |
(一) 特殊标志权的私权性 |
(二) 特殊标志权的知识产权属性 |
三、特殊标志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
(一) 相关的国际性文件 |
(二) 国外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三) 我国相关制度比较 |
四、我国特殊标志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 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 |
五、对我国特殊标志权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我国特殊标志权制度的必要性 |
(二) 完善我国特殊标志权保护立法体系 |
(三) 特殊标志保护范围的扩展 |
(四) 保护期限的多样性 |
(五) 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 |
(六) 授权方式的改进 |
(七) 在侵权判定上适时引入联想理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及其对我国体育产业促进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前言 |
1.1 选题的依据 |
1.2 本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赞助及体育赞助的研究 |
2.2 关于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的研究 |
2.3 关于北京奥运会对我国体育产业促进的研究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理论分析法 |
3.2.3 比较研究法 |
4 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与赞助计划 |
4.1 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计划 |
4.2 北京奥运会赞助计划 |
5 北京奥运会赞助企业的选择标准及权益范围 |
5.1 北京奥运会赞助企业的选择标准 |
5.1.1 资质因素 |
5.1.2 保障因素 |
5.1.3 报价因素 |
5.1.4 品牌因素 |
5.1.5 推广因素 |
5.2 北京奥运会主要赞助商及权益范围 |
5.2.1 合作伙伴 |
5.2.2 赞助商 |
5.2.3 供应商 |
5.3 其他类别赞助商 |
5.3.1 火炬传递赞助 |
5.3.2 北京残奥会赞助 |
5.3.3 体育器材供应商征集 |
5.3.4 香港马术比赛市场开发 |
6 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的保护和反隐形市场行为 |
6.1 近几届奥运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 |
6.1.1 亚特兰大奥运会 |
6.1.2 悉尼奥运会 |
6.1.3 雅典奥运会 |
6.2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服务 |
6.2.1 赞助商参与的活动与会议 |
6.2.2 赞助商服务内容 |
6.3 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的保护 |
6.3.1 行政命令及传媒宣传保护 |
6.3.2 行政立法保护 |
6.3.3 奥运赛场内外的保护 |
6.4 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的监控 |
6.4.1 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的监管 |
6.4.2 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的控制 |
6.5 反隐性市场行为 |
6.5.1 隐性市场的概念及内容 |
6.5.2 反隐性市场行为的具体措施 |
6.5.3 反隐形市场还需注意的问题 |
7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对体育产业的促进作用 |
7.1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推动体育市场产业化发展 |
7.2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促进体育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
7.3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促进体育产业政策的完善 |
7.4 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推进体育产业法制、法规化进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8)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选题依据 |
1.1 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需要 |
1.2 中国文化复兴的需要 |
1.3 中国体育发展的需要 |
2 文献综述 |
2.1 国际奥委会对奥运遗产的研究 |
2.1.1 《奥林匹克宪章》中的奥运遗产内容 |
2.1.2 国际奥委会会议中的奥运遗产 |
2.1.3 国际奥委会期刊中的奥运遗产 |
2.2 国外奥运文化遗产的研究 |
2.3 国内奥运文化遗产的研究 |
2.4 小结 |
3 研究方法 |
3.1 文献资料法 |
3.2 逻辑分析法 |
3.3 专家访谈法 |
3.4 历史研究法 |
3.5 实地考察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理论基础和概念系统 |
4.1.1 理论基础 |
4.1.2 概念系统 |
4.2 北京奥运物质文化遗产价值 |
4.2.1 政治价值 |
4.2.2 经济价值 |
4.2.3 文化价值 |
4.2.4 艺术价值 |
4.2.5 科学价值 |
4.3 北京奥运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4.3.1 保护现状 |
4.3.2 保护措施 |
4.4 北京奥运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 |
4.4.1 利用方式 |
4.4.2 利用目的 |
4.5 北京奥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 |
4.5.1 政治价值 |
4.5.2 文化价值 |
4.5.3 经济价值 |
4.5.4 教育价值 |
4.6 北京奥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4.6.1 保护现状 |
4.6.2 保护措施 |
4.7 北京奥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 |
4.7.1 利用方式 |
4.7.2 利用目的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 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研究现状及国外保护现状 |
1.3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标 |
1.5 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1.5.1 研究的重点 |
1.5.2 研究的难点 |
1.5.3 研究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研究现状 |
2.1.1 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问题的研究 |
2.1.2 针对隐性市场行为的对策研究 |
2.1.3 关于国内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 |
2.1.4 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途径的研究 |
2.1.5 对奥林匹克保护标志保护对策的研究 |
2.1.6 对奥运电视转播权的保护研究 |
2.2 关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的评述 |
2.2.1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的评述 |
2.2.2 现行研究存在的问题 |
3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保护的意义 |
3.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内容、主体 |
3.1.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 |
3.1.2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内容 |
3.1.3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主体 |
3.2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点 |
3.2.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具有无限期性 |
3.2.2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3.2.3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
3.3 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意义 |
3.3.1 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
3.3.2 有利于保障奥运会获得充足的经费 |
3.3.3 有利于保持奥运会健康有序 |
3.3.4 有利于提升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 |
3.3.5 有利于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晚上 |
4 北京奥运会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取得的成就与经验 |
4.1 北京奥运会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中取得的成就 |
4.1.1 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
4.1.2 在保护奥运电视转播权上的成就 |
4.1.3 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标志上的成就 |
4.1.4 在保护新媒体奥运版权上的成就 |
4.2 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经验 |
4.2.1 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
4.2.2 保证电视转播权的排他性 |
4.2.3 建立多部门配合的执法队伍 |
4.2.4 设立法律事务部 |
4.2.5 大力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 |
5 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不足与思考 |
5.1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现象分析 |
5.1.1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 |
5.1.2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行为的分类 |
5.2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思考 |
5.2.1 有关制约隐性市场的思考 |
5.2.2 有关防范奥运域名恶意抢注的思考 |
5.2.3 有关各部门有效合作的思考 |
5.2.4 有关完善法律制度的思考 |
5.2.5 有关保护途径协调的思考 |
5.2.6 有关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宣传的思考 |
6 北京奥运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借鉴意义 |
6.1 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借鉴 |
6.2 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方面的借鉴 |
6.3 在保护赞助商合法权益方面的借鉴 |
6.4 在电视转播权开发利用方面的借鉴 |
7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 奥林匹克标志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
1.1 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 |
1.2 作为特殊标志首先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 |
2 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2.1 主要的侵权形式 |
(1) 擦边球形式。 |
(2) 恶意的生产经营形式。 |
(3) 侵犯往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形式。 |
(4) 域名侵权形式。 |
2.2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2.2.1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涵盖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范畴 |
2.2.2 国际奥委会同我国在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理念上存在分歧 |
2.2.3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尚不能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法规完全衔接 |
3 对策 |
3.1 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 继续完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国内法律体系 |
3.2 开辟“奥运绿色通道”, 加强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
3.3 健全维权队伍, 加大打击侵权力度 |
3.4 加大宣传力度, 使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深入人心 |
四、从奥运五环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立法问题研究 ——兼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修订[D]. 甄奇颖. 河北科技大学, 2019(08)
- [2]大型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D]. 许震宇. 福州大学, 2017(05)
- [3]论国际赛事埋伏营销在我国的法律规制及其对策[D]. 王忆. 复旦大学, 2013(03)
- [4]我国公权性标志保护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思考[J]. 潘小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3)
- [5]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研究 ——兼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D]. 柴晓亮. 华中科技大学, 2011(07)
- [6]特殊标志权保护制度研究[D]. 成梦珊.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7]对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品牌保护及其对我国体育产业促进的研究[D]. 曾光. 江西师范大学, 2010(03)
- [8]2008北京奥运文化遗产研究[D]. 赵海燕. 北京体育大学, 2010(08)
- [9]北京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D]. 何丽苹. 武汉体育学院, 2009(12)
- [10]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J]. 杜光友. 体育科学研究, 2008(03)
标签:2008年北京奥运会论文; 奥林匹克论文;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