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国的现行法律不是从本土文化和传统习惯中自然产生的,它的主要体系都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不会自然地产生情与法之间的密切衔接和相互融合。所以无法在社会中形成一种普遍性的有效秩序,不能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接受和呼应。从现实情况看,许多人依然偏好用习惯来解决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律规范并不是当前中国社会调整的唯一正统、权威的标准和尺度,同时还有大量的民俗习惯、行业惯例等规则在处理日常纠纷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民俗习惯表现为伦理的价值观、具体社会规则、礼俗仪式等多种层次,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融合、交错对立、游离等多种关系方式。民俗习惯的运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益,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弥补法律漏洞,为判案提供充分、合情、合理的依据。将善民俗习惯有机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合法、合情地化解纠纷,无疑是一种创新式的司法选择,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矛盾和对立,有着重大的意义。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民俗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与运用民俗习惯具有两面性。一方面,民俗习惯凝结了民间的实践理性,从理论上说,它多少能弥补国家法的不足,能发挥某些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民俗习惯又具有先天不足,参差不齐的弊端,因此它难免要与国家法冲突、相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阻碍法制的统一。因此,在国家法与民俗习惯互动的过程中,应充分按照利益衡量的原则的要求,把握好民俗习惯的补充性、善良性及程序保障性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发挥好它的最大作用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