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弱势群体的意蕴,也就是弱势群体对于人本身的意义。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时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对于弱势群体生存权意义的挖掘,实际上就是对人本身生存价值和意义的深切关怀。人本主义高举“人是目的”的旗帜,把保障人的生存、确认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作为终极的追求目标。2002年3月5日,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报告中指出:“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使用弱势群体这一术语,也是“弱势群体”第一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弱势群体问题从此走进人们视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随后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特别提到弱势群体问题,在总结政府工作成绩时,与弱势群体有关的内容,如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幅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人数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有实际增长、农民负担减轻等工作被列为重要的成绩……然而,在另一方面,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单纯种田养活不了自家、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小摊小贩为讨生活不堪重负……这一系列难题仍然摆在我们面前,2007年的小贩崔英杰杀城管一案更是把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生存权是人在人权意义上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它在人权体系中处于母体性的、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人权产生的基础,也是弱势群体权利的源头。而宪政的目的正是保障人权,因此在宪政视角下研究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护是本文的主要观点。由于弱势群体和生存权概念的争议性,本文先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几种弱势群体——农民、农民工和小摊小贩的生存现状的描述,阐明弱势群体生存权保障不力的原因,并在宪政视角下提出对保护弱势群体生存权的制度构建。希望拙文能对关怀弱势群体起到一定的作用。关注弱势群体,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生存权问题不仅仅是关系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问题,还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弘扬社会主义人权保护原则的重要举措,更是在现代社会宪政理念下树立宪法权威,依照宪法真正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