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法理学研究

大陆法系行政判例的法理学研究

论文摘要

判例是指一项已经判决的案件或法院的判决,被认为是为后来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或者相似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范例或权威性的法律依据。法院试图按照在先前案件中确立的原则进行审判。法的精神在判例当中体现出来从而形成判例法。判例法是相对于成文法的一种法律渊源,是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的判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尽管制定法的数量日益增长,其涵盖的领域日渐扩大,仍无法将判例法湮没。相反,判例法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这主要归功于它所隐含的机制有着适应性和变革性,它使英美法法律的传统成功地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生生不息。行政判例是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所作的权威性行政判决,并对以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有法律或事实上的约束力,连作出它的法院一般也要遵循。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有权将判决上升为判例;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在受理不服行政法院的判决后作出的最终判决具有判例的效力;日本行政裁判所是确立行政判例最终效力的权力机关。行政判例除了具备一般判例的基本价值,如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外,还具备了独有的特殊价值,例如:行政判例能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渊源于罗马法,形式上多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典是法官适用法律的主要依据,法官的任务仅仅是从案件中提取事实,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款对号入座,然后作出判决。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众多实践都表明了判例法的实际存在。虽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但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上,判例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没有也不可能有统一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基本原则因此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通过行政法典的形式得到明确和统一,只能辅之以其他的方法,即判例的确认。法、德、日三国的行政法院系统都独立存在于司法系统。行政案件的审判都由行政法院或行政裁判所管辖,且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这些国家的行政法院虽然只裁决行政诉讼,但并非行政机关的特别法庭。实际上,它们有着很强的司法性。对于行政案件裁决的效力,是在司法上进行确定和统一。行政判例的效力并未直接体现在法官的引用之中,而体现在其判决确立的原则被反复适用。换言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即使在行政法领域默认了行政判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在判决时,仍然不可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那样直接引用某些相关案例。而是要区分出其中的法律原则,将其适用于当时的案件。当然,一旦时机成熟,这些被反复适用的法律原则将被立法者采纳,成为成文法的规定。

论文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判例与行政判例
  • 第一节 判例与行政判例的概念
  • 一、判例的概念及意义
  • 二、行政判例的概念
  • 三、行政判例的结构
  • 第二节 判例在各国的应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
  • 三、判例法的作用与影响
  • 小结: 两大法系中判例的地位及应用比较
  • 第二章 行政判例制度
  • 第一节 法国的行政判例制度
  • 一、行政判例制度的形成
  • 二、行政判例的基础
  • 三、行政判例的适用
  • 第二节 德国的行政判例
  • 一、行政判例的地位
  • 二、行政判例的基础
  • 三、行政判例的确立
  • 四、行政判例的拘束力
  • 第三节 日本的行政判例
  • 一、行政判例的地位
  • 二、行政判例的基础
  • 三、行政判例的形式
  • 小结: 各国判例的特点比较
  • 第三章 行政判例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行政判例的法律依据
  • 一、行政判例的宪法基础
  • 二、行政判例的行政法基础
  • 三、行政判例的诉讼法基础
  • 第二节 行政判例的法治意义
  • 一、行政判例与司法权的地位
  • 二、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 三、行政判例的法律价值
  • 第四章 行政判例的法律原则与法律方法
  • 第一节 行政判例与法律原则
  • 一、公务标准原则
  • 二、比例原则
  • 三、信赖保护原则
  • 四、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 第二节 行政判例与法律推理
  • 一、法律推理的概念分析
  • 二、行政判例中的法律推理
  • 结语 国外行政判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行政判例的必要性
  • (一) 法理基础的正当性
  • (二) 秩序规范的建构性
  • (三) 行政行为的统一性
  • (四) 法律适用的合法性
  • 二、行政判例的可行性
  • (一) 行政判例的地位及效力
  • (二) 行政判例的立法主体
  • (三) 创制程序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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