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和2006年6月29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作为一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在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当中,由于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本罪许多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受贿行为与获取合法收入行为的界限问题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的界定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了案件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本文拟结合具体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以相关的刑法理论为基础,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与本案相关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析研究,为今后司法部门处理类似的案件提供一点有益的参考。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介绍,具体介绍了邱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蓬溪县中医院给予的32205元好处费,为蓬溪县中医院谋取利益的相关情况。第二部分具体的介绍了检察机关内部和辩护人的看法和意见,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下文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具体归纳出本案的争议和焦点,引出本文所要分析说明的两个问题,即邱兵收取32205元好处费是否属于获取合法化收入的问题以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对本案的法理分析,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通过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相关理论上的争议和观点,说明笔者的一些看法,并结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区别,来对本文第三部分的两个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论述说明,从而得出邱兵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结论。第五部分是对本案的一些思考和建议,针对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笔者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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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文; 合法收入论文; 利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