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官职能是法官通过其工作而应当发挥的作用,司法职能是法官通过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发挥的,为人们所期待的作用。司法职能是法官的核心职能,法官应当专心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工作,尊重司法工作的性质与要求,保持社会活动的克制,尤其在案件审理、纠纷处理上的克制(或称被动性),尽力保持独立的审判地位、中立的审判立场与理性的逻辑思维判断,以履行其明辨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保护权利、制约强势力量的专横与恣意,消除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有序与稳定的司法职能。这也是现代理性社会健康运行、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法官能否专心于其司法职能,在社会纠纷——尤其官民纠纷中保持独立的地位,中立的立场,克制的态度以及理性的逻辑思维与判断,要看社会的发展现状是否提供了特定的条件,看社会发展是否需要法官较好地发挥其司法职能。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法官的职能是镇压反革命、保护人民群众、安抚百姓、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并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在此时期法官是一个附属于政府、服从于革命需要、服务于革命群众的角色。之所以呈现如此特点,这是当时社会环境和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司法制度是一种立基于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它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影响与制约,从根本上还要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于司法制度核心位置的法官职能承担更不例外。解放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立,法官权责划分逐步明确及法院内部机构的细分,法官承担的职能也渐渐地趋向于专司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法官的审判形式与流程上也都趋于更加科学、专业,从而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中更加能够做到独立地居中进行理性、公正地裁决,以实现其解决纠纷,保障权利,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理性、健康、稳定而有序地发展的职能。现在法院系统提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等司法理念与工作方式,反映出我国的法治发展、司法改革不再一味推崇西方的司法理念与制度,而开始更注重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尊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然而,这种司法改革路向的转变,法官职能的逆向调整,更是基于司法对政治的从属关系而表现出来的对政治上“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理念与政策的响应。这种(被动的)动机无可厚非,但司法改革的径向选择、对法官职能的定位却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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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能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