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能的演变及其成因

我国法官职能的演变及其成因

论文摘要

法官职能是法官通过其工作而应当发挥的作用,司法职能是法官通过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发挥的,为人们所期待的作用。司法职能是法官的核心职能,法官应当专心于案件的审理与裁决工作,尊重司法工作的性质与要求,保持社会活动的克制,尤其在案件审理、纠纷处理上的克制(或称被动性),尽力保持独立的审判地位、中立的审判立场与理性的逻辑思维判断,以履行其明辨纠纷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保护权利、制约强势力量的专横与恣意,消除纠纷,保障社会的和谐、有序与稳定的司法职能。这也是现代理性社会健康运行、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法官能否专心于其司法职能,在社会纠纷——尤其官民纠纷中保持独立的地位,中立的立场,克制的态度以及理性的逻辑思维与判断,要看社会的发展现状是否提供了特定的条件,看社会发展是否需要法官较好地发挥其司法职能。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时期法官的职能是镇压反革命、保护人民群众、安抚百姓、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并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在此时期法官是一个附属于政府、服从于革命需要、服务于革命群众的角色。之所以呈现如此特点,这是当时社会环境和现实需要所决定的。司法制度是一种立基于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它不可能脱离现实的影响与制约,从根本上还要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处于司法制度核心位置的法官职能承担更不例外。解放后,尤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立,法官权责划分逐步明确及法院内部机构的细分,法官承担的职能也渐渐地趋向于专司案件的审理与裁决,法官的审判形式与流程上也都趋于更加科学、专业,从而使得法官在案件审判中更加能够做到独立地居中进行理性、公正地裁决,以实现其解决纠纷,保障权利,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理性、健康、稳定而有序地发展的职能。现在法院系统提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和大调解等司法理念与工作方式,反映出我国的法治发展、司法改革不再一味推崇西方的司法理念与制度,而开始更注重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尊重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然而,这种司法改革路向的转变,法官职能的逆向调整,更是基于司法对政治的从属关系而表现出来的对政治上“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理念与政策的响应。这种(被动的)动机无可厚非,但司法改革的径向选择、对法官职能的定位却有待商榷。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问题的限定
  • 三 研究结构及内容提要
  • 第二章 法官职能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法官职能相关概念释义
  • 一、关于“职能
  • 二、关于“法官职能
  • 三、法院职能与法官职能
  • 四、法官职能与司法职能
  • 第二节 法官职能的核心——司法职能
  • 一、司法的性质
  • 二、司法的本质特征
  • 三、司法应有的职能及其实现条件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法官职能
  • 第一节 建国前革命政权下的法官职能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官职能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官职能的变革
  • 第一节 变革诉讼模式与法官职能变革
  • 一、本阶段司法改革的内容
  • 二、改革的成效及对法官职能的变革
  • 第二节 科学管理审判流程与法官职能变革
  • 一、本阶段司法改革的内容
  • 二、改革的成效及对法官职能的变革
  • 三、我国法官职能变革的内在限定
  • 第三节 法官职能变革遇阻趋缓
  • 一、本阶段司法改革的内容
  • 二、法官职能变革遇到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法官职能变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
  • 二、法官职能的变革成果
  • 三、法官职能变革遭遇的困境
  • 第五章 司法为民理念下法官职能定位的调整
  • 第一节 新理念下法官职能定位发生的调整
  • 第二节 法官职能定位逆向调整的深层原因
  • 第三节 法官职能定位应顺应社会发展需要
  • 结语 司法改革应坚持的法官职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相关论文文献

    • [1].刑事诉讼中法官的角色和职能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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