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些年来,随着行政民主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在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取得了有益地探索,行政民主化正在成为国际化的潮流和趋势。从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制度到当今的代议制民主以及参与制民主的兴起,这一切都深刻印证着公众为自己权益所进行的艰辛努力。在16世纪,随着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也随之又一次兴起。西方思想家对人民主权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推动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和理论中不断总结、改进,逐步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和代议机关立法相结合,并广泛应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理念的牢固树立,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民主和科学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促进民主立法也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政府和学界越来越重视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悄然兴起,《立法法》首次确立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各省市都纷纷出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相关法规、规章,使我国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之中,行政部门拥有广泛的行政立法权,并对经济社会及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现行政治体制之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也具有很大局限性。由于一系列历史、观念等原因的存在,我国在公众参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关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法律过于不健全;现有制度对公众参与的救济和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行政立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的参与处于被动。由此造成了我国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提升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重新审视我国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在大量实践中分析问题、找出原因、认真思考总结,在吸收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基础之上对我国的制度进行改革、完善,更加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有效性,从而实现行政民主、使行政立法真正体现人民意志。本文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概念出发,分析了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及其必要性,逐一界定并厘清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概念。正当程序原则、人民主权理念等为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社会契约的结果,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赋予,因此国家的行为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笔者通过对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存在的不足及一系列问题。当前,我国在法律制度层面对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规定取得了一些可喜的进步,但仍有众多不尽明确、完善之处。各地政府也都积极投身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制度创新,从这些看似微弱的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变革可以看出各级政府部门对于推进公众参的决心。当前的迫切问题是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来规定和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顺利进行,也很少有相关部门和地方立法机关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根据《立法法》做出实施细则或相关程序规范。随后本文在广泛借鉴域外国家成功、有益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相关措施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意识、搭建宽广参与平台以及在制度层面上的健全完善立法动议制度、听证制度、行政立法公开制度、公众参与的救济制度等,以期实现我国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有效实施的愿景、实现民主善治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