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18世纪初期,正值工业革命的准备阶段,经济领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科技将极大的提升英国的生产力,从而带来社会的全面变化和发展,但英国的主要法律普通法,其体例结构仍粗糙凌乱,这显然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威廉·布莱克斯通以罗马法的体例格式将普通法分类归纳,编排整理,成《英国法释义》一书。这本书对当时以及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该书中他对英国宪政作出了独特的解释,对其后宪政思想家和宪政实践有重要的影响。但是我国国内对布莱克斯通的宪政思想的研究者还寥寥无几。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力运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以《英格兰法释义》第一卷为切入点对布莱克斯通的宪政思想作一初步的探讨和分析。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布莱克斯通宪政思想的历史渊源。其历史渊源之一是王权与议会权力的博弈,促成了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英国宪政的进步很大部分是建立在议会制度的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斗争和博弈逐渐的使宪政制度逐步地构建起来,从而保障了英国人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其中的重要宪政事件为:大会议与《自由大宪章》、议会与“王在议会”、《权利情愿书》与《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议会至上”四个方面。其历史渊源之二是司法权与王权的演化促成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伴随着普通法的形成,司法机关逐渐与行政机关分立开来,以及《王位继承法》奠定的法官独立,从而使司法权能够与王权即行政权分立,免遭王权的肆虐。第二部分,布莱克斯通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其理论渊源主要包括古典的混合政体理论和分权理论两个方面。古典的混合政体理论主要变现为:柏拉图的混合政体思想、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和波里比阿的混合政体思想。分权理论主要变现为:柯克的宪政思想、洛克的宪政思想和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第三部分,布莱克斯通的分权均衡式宪政思想的论析。其一,宪政的终极目标是自由。他认为社会的首要目标就是要为个人行使绝对权利(公民自由)时为他们提供保障,这种权利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的。因而一切的政府体制包括宪政都是为了公民自由而建立的,宪政的终极目标就是公民自由。这些基本的权利,布莱克斯通把它概况为三大类,它们是:公民的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要保证这些权利不受侵害,即为实现宪政的终极目标——自由,就需要有一种政体机制来保障。其二,宪政的政体机制保障是分权均衡政体。布莱克斯通认为英国的政体是混合了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政体。这种政体拥有君主制的力量、贵族制的智慧及民主制的美德三种优点,并避免了这三种政体独处时的缺点,从而构成了完美的结合与平衡,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英国国家权力的运作机制表现为分权和均衡:一方面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在国家权力中,最高统治权是立法权,被委托给议会(Parliament),行政权由国王享有,司法权由法院享有。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属于同一团体或个人,立法机关就不会赋予行政机关过大权力,从而行政机关也就减小了破坏立法机关的独立性,也进而减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的机会。同时独立的司法权的存在又可以成为对公众自由保护的另一方式。另一方面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达成均衡:第一,立法权威的分享:立法权与行政权达成均衡。拥有最高立法权的议会在其整体意义上由国王、上下两院三部分组成,国王既是立法机构的一部分又是行政机关,从而构成权力的部分分立,使得这三方既相互制约另外两方不逾越适当的界限,又保证政府的整体不分崩离析,各种权力可以协调运作。第二是英国的司法是相对独立的,立法与司法有着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议会上下两院有一定的司法特权。这样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达成既制约又部分联系的均衡状态。其三,布莱克斯通宪政思想的地位及影响表现为:在宪政理论方面,布莱克斯通不是一个非常有原创性的思想家,布莱克斯通借鉴了古典混合政体理论以及分权理论思想家们的思想,尤其是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并对其进行了英国式的修正;其次是布莱克斯通的议会至上,议会主权观念对后来白哲特和戴雪的宪政观产生了影响。在宪政实践方面,在英国国内,布莱克斯通宪政思想的均衡机制一定意义上为1832年的议会改革的进行提供了理论背景。在美国,布莱克斯通的宪政思想对美国宪政的影响表现为:美国宪政体制对英国宪政的模仿和美国形成独特的司法决定“违宪”的机制所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