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受托人义务是指受托人基于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和与委托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依据双方共同约定而承担的义务。受托人的义务有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分。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义务是指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该具体履行的义务,其也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即信托当事人之间在信托文件里约定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义务,或通过立法进行规制。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终止与一般合同终止引起的法律效果不同。信托终止后,不仅仅限于移交信托财产,而要到信托财产完全归属于权利归属人时为止,信托处于拟制存续状态。在此法定存续期间,受托人须继续履行其义务。对于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的义务,我国信托法作了相关规定,即确定信托财产归属及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提交权利归属人认可的义务。但是由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财产的所有与利益相分离的制度,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义务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例如我国信托法没有对受托人在信托法定拟制存续期间存在的义务、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处理相关债权和债务的义务、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以及办理信托财产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等进行规定。借鉴日本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信托终止后的受托人义务的明确提出了几点建议,如:明确受托人的催收相关债权和偿还相关债务的义务、交付信托财产的义务、办理信托财产归属登记的义务及受托人的保密义务。通过明确受托人的义务,使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并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代人理财的原则,更好地履行其义务,为受益人带来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