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基于对“实质”的不同理解,实质课税主义可区分为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和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坚持“法律实质”的立场,在形式与实质相分离时,探求实质背后的“法律关系”,并以涵摄该实质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为课税依据,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限制国家课税权,维护私法自治权。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坚持“经济实质”的立场,在形式与实质分离时,关注客观经济能力的考查,为税收社会公平,不论是否有税法要件的具体涵摄,税收行政机关和法院得依量能课税原则为“课税真空”构设合法性。实质课税问题关涉税法调整对象的双重结构。在一个思辨的试验空间里,考虑一部现代税法需要拆解的社会难题。现代税法是市场型税法,是法治型税法,其中所涉及的基本问题是自由和平等。自由关涉国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有效市场要求“消极自由”、私法自治,社会优位国家,免于国家干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税法调整对象的一重结构。此与形式法治的体系相契合。平等涉及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市场失灵要求“积极自由”、国家干预,社会优位个人,个体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税法调整对象的二重结构。此与实质法治的体系相契合。故,在本质上,实质课税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形式法治要求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实质法治要求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在推进税收法治的当代中国,基于对“利维坦”的怵惕之心,在大国家、小社会和强行政、弱立法、小司法的基本格局下,慎重对待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坚守税收法定原则,理应成为我们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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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论文; 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论文; 法治论文; 形式法治论文; 实质法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