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产权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是市场经济下交换活动顺畅运行的前提。建国以来,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村产权制度几经变迁,期间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双层经营体制几个阶段。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现行农村产权制度的不足逐渐凸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的发展形成了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为产权界定不清晰、农地难以规模经营、产权制度和组织机构与市场经济难以有效接触等几个方面,表明农村产权制度亟待完善。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研究的基础和前提,我国的农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目前的农村产权结构是内部非排他的村、户两级产权构造,农户和村级组织至今没有任何一方发育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主体,形成了我国农村特有的小农村社经济类型,这种产权两极构造成为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和重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依据。因此,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应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重塑农村产权主体并推进农地产权权能清晰化。研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还要注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经典著作中曾对集体所有制理论进行过深入探讨,并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对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了阐述;新制度经济学也对集体行动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给予了关注;十六大关于“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政策主张,更是在新形势下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辟了新的途径。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经营方式,具有内部组织成本低、制度变迁成本小、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等优势,成为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理想选择。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充分重视产权主体的改造,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变为社区股份合作组织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的主要中介组织。国家应明确其为农村集体产权主体,在股权设置、治理结构和分配制度方面作出明确的制度安排,并以此为契机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由于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浩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要在改革的同时推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给予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制度手段保障其财产权利和经营成果、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以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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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农地产权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社区股份合作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