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限制自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限制自认,效力,证明责任分配
限制自认论文文献综述
阮莉娜[1](2018)在《论民事诉讼限制自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自认制度中,限制自认是其中一项非正常形态。域外国家或地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限制自认有较深的探讨和研究,并且有些国家或地区在立法上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我国大陆地区现行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未对限制自认进行任何相关的规定。但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限制自认普遍存在,特别存在于合同诉讼及侵权诉讼中。并且,因为立法未对限制自认的含义、表现形式、效力及证明责任分配等进行明确规定,所以法院对限制自认案件的处理无据可循,裁决不一,造成了法律的不安定。为了完善自认制度和发挥限制自认的功能,对限制自认制度进行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全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限制自认的基本理论。首先从限制自认的含义展开,将限制自认的含义分为广义限制自认与狭义限制自认两部分,进而依据限制自认含义的不同对其表现形式进行阐述,推出广义限制自认的表现形式有叁种,而狭义限制自认的表现形式有一种;其次,比较限制自认与完全自认、附条件承认的区别;再次,对限制自认的构成要件进行详述,即对限制自认发生的时间界定为诉讼过程中、陈述的主体除双方当事人之外还包含第叁人、陈述的事实须为对自身不利益的主要案件事实、陈述的条件须为自认的同时附加一定限制条件;最后,将限制自认性质区分为意思表示说与观念通知说,其中应以观念通知说作为其性质。第二部分论述我国限制自认的现状及问题。由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对限制自认作任何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有关限制自认案件及司法判例众多,导致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本部分主要从对自认是否具有可分性认识存在误区,对限制自认的内涵、效力、证明责任分配及撤回认识不一等问题进行论述。第叁部分限制自认的域外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及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有关限制自认的考察,比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或地区在限制自认研究上的不同,并在此基础上试图取得一定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阐述限制自认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构建。这一部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限制自认制度进行具体构建:第一,明确规定自认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可分性;第二,明确规定限制自认的内涵;第叁,明确规定限制自认中的自认部分及其效力;第四,明确规定限制自认的证明责任分配;第五,明确规定限制自认的撤回。(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陈幸欢[2](2012)在《试论民事诉讼自认效力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所作的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效力受到限制,对于虚假自认可以根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第叁人合法权益分两种情况来处理,涉及身份关系案件中的自认、非本诉中的自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自认效力受到限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期刊2012年01期)
王晓燕[3](2009)在《论自认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自认的限制,其实就是指自认效力的限制,即不允许当事人自认或即使自认也不赋予诉讼中自认效力的情形。自认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对性、诉讼真实义务的制约性和法官职权探知的必要性。在自认限制的主体方面,一般代理人对可能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部分共同诉讼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不能作出自认。在自认限制的客体方面,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职权探知事项、司法认知均不能自认。此外,调解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妥协作出的自认以及在他案诉讼中的自认也不发生自认的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04-01)
任正辉[4](2008)在《民事诉讼中关于自认的适用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自认制度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自认的适用限制。对自认的效力,应基于普通的情况下来确定其适用的规则范畴,从而作为一种证明方式,可以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之结果。(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科技信息》期刊2008年28期)
吴凤亚,华小钢[5](2008)在《民事诉讼中自认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而古老的制度,它孕育于辩论主义原则的基础之上。自认拥有约束当事人和法院以及免除另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但并非所有的自认都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其受到一定的限制。自认的限制虽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但在实践过程或实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民事诉讼中自认的限制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思考与探索。(本文来源于《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08年04期)
张雁[6](2008)在《谨慎与限制:论自认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自然产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被称为私法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特有的辩论主义原则。关于自认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分歧的焦点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国外传统自认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认诺是两种不(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8年04期)
刘刚[7](2006)在《限制自认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02年2月,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1998年底被告偿还2万元,其中1万元本金,1万元利息,现要求被告给付尚欠之本金及利息。被告则辩称,除原告认可已还之2万元外,1998年9月2日,被告通过某厂转账3万元,故已不欠原告款。(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6-03-15)
王韧[8](2003)在《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是限制自认而是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吴某起诉赵某,要求其偿还欠款2万元,赵某声称确实借款,但已偿还,而且双方都无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陈述。此案例常被引用为限制自认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被告的陈述不是自认而是抗辩。由于定性的不同,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以及判决的后果都大相径庭,不可不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3-04-10)
王韧[9](2003)在《被告的行为不是限制自认而是抗辩》一文中研究指出吴某起诉赵某,要求其偿还欠款2万元,赵某声称确实借款,但已偿还,而且双方都无其他证据证实自己的陈述。此案例常被引用为限制自认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被告的陈述不是自认,而是抗辩。由于定性的不同,双(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3-04-09)
限制自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所作的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效力受到限制,对于虚假自认可以根据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第叁人合法权益分两种情况来处理,涉及身份关系案件中的自认、非本诉中的自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自认效力受到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限制自认论文参考文献
[1].阮莉娜.论民事诉讼限制自认[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陈幸欢.试论民事诉讼自认效力之限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
[3].王晓燕.论自认的限制[D].苏州大学.2009
[4].任正辉.民事诉讼中关于自认的适用限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
[5].吴凤亚,华小钢.民事诉讼中自认的限制[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6].张雁.谨慎与限制:论自认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08
[7].刘刚.限制自认的效力应如何认定[N].江苏经济报.2006
[8].王韧.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是限制自认而是抗辩[N].人民法院报.2003
[9].王韧.被告的行为不是限制自认而是抗辩[N].江苏经济报.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