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工会法的产生在理论方面受三民主义以及西方马克思工会理论、韦伯夫妇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和伯尔曼多元工会理论的影响,对工会立法中的政治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非常注重;在实践方面受国际工会组织督促和西方国家立法的传播的影响,加之我国自身工人运动发展的迫切需要,民国时期工会立法势在必行。民国时期我国工会立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12年至1924年,工会立法初成时期,此阶段工会立法经历从无到有,1912年《暂行工会条例》第一次系统规定了工会的组织条件和审批程序,工会的职务和监管,工会会员、职员、会费及工会财产的保护措施等,对工会的法律规制初步形成,1924修订《工会条例》扩大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扩大了工会的职责权利并提高会费并加强工会财产的保护。1925年至1942年工会立法的发展时期,这时期通过不断发展,工会立法上升到国家法立法层面,1929年《工会法》的颁布标志着工会立法进入新的阶段,该部工会法提高了工会的设立门槛,增加了对工会团体协约权和罢工权的限制,增加了工会、工会职员及会员的行为禁止条款,同时扩大了主管机关的权力。可见这一时期工会立法的重心已从赋予和保护工会权利向限制工会权利转移。1943年至1949年,工会法进入嬗变时期,短短几年颁布了三部《工会法》。这时期立法的嬗变反应当时南京国民政府对发展工会组织的迫切要求。此时工会立法更加成熟,工会法律规定更具体,并增加了总工会和联合会的规定。同时,民国时期工会法在立法过程中呈现立法目的多样性,立法超前性和波动性等特征。民国时期工会法中最重要的内容莫过于对劳工结社权、团体协约权和罢工权的规定了,本文重点对民国时期工会法律规范中此三者权利的实践进行研究。劳工结社权是工会组织和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团体协约权是工会维护工人权利的重要方式;罢工权则是保障工会各项权利得到尊重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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