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垄断既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在现有的有关反垄断法著作或文献中,大多数作者均把它当作经济法的范畴加以研究,而鲜有从行政法的视角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其首先应该属于公法的研究范畴,而且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反垄断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反垄断行为理所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既然是行政行为,其必须要按照有关一定的行政程序来进行。再加上反垄断又是一种特殊的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相对其他行政行为来说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而这种行政行为又具有特殊性。在当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尚未健全的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指导反垄断的程序,这既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研究反垄断的行政程序规制问题对于今后反垄断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从垄断的基本概念入手,对垄断的各种形式作了简要的介绍。通过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的界定,排除了文章对我国私人反垄断和司法反垄断的研究,并对我国现行行政机关反垄断的实施机制进行了详细地分析。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反垄断行为行政程序规制的必要性。必要性首先从反垄断行为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入手,得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垄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的论断。然后再从行政行为需要程序规制、反垄断行政程序规制的价值等角度进行分析,并且将我国行政机关在一般行政程序所存在的弊端与反垄断行为结合,得出反垄断行政程序需要规制的结论。第三章介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有关反垄断程序规制的情况。限于篇幅,文章主要对英国、德国、美国和日本四国的一些反垄断程序规制的情况进行了介绍,然后根据这些国家的特点,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的利弊。并对反垄断的调查和处理程序进行了归纳,得出反垄断程序规制的一些启示,为分析反垄断的行政程序规制做好铺垫。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以及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的现状进行介绍,阐述了反垄断行政程序规制的两个主要方面,即:调查程序和处理程序,提出了我国反垄断程序应当借鉴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加以指导,包括建立完善的说明理由制度、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