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上保险中介所负的提示义务

论美国法上保险中介所负的提示义务

论文摘要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保险中介是否应对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保险消费者承担提示义务,不仅包括了提示义务的具体内容,还涉及提示义务的衡量标准——专业人士标准。本文的主体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了提示义务的定义后,介绍了美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州对于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所持的三种不同的意见。这三种意见分别是基本否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完全承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以及仅在特殊情形或特殊关系下承认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第二部分笔者先提出了三个判断保险中介是否应承担提示义务的方法,然后依据这三个判断方法,从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充分结合美国保险业的实践来论证保险中介应当承担对保险消费者的提示义务。并且运用三个法律依据证明,用以衡量保险中介的提示义务的标准应是专业人士义务标准第三部分将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相结合,适用到具体的案例,不仅有力的批驳了反对意见,还展示了两者结合后具体应用的方法和优点。本文的新见解在于从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运用三个美国侵权法上的义务检验方法,以一个新的思路去证明保险中介应当对保险消费者承担提示义务,并且在讨论中立足美国保险业的实践,将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相结合,有效的澄清了一些反对意见提出的质疑,使提示义务具备了具体实行的理论基础。

论文目录

  • 引言
  • 一、主动提示义务的定义及内容
  • 二、关于保险中介所负提示义务的美国司法实践
  • (一) 基本不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1、缅因州的先例Ronald G. Ghiz v. Richard S. Bradford
  • 2、佛蒙特州的先例Boosk v. Hubbard Insurance Agency, Inc
  • (二) 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1、康涅迪格州的先例Dimeo v. Burns, Brooks, & McNeil, Inc.
  • 2、爱达荷州的先例Mcalvain v. General In Co
  • (三) 仅在特殊情形或存在特殊关系的前提下,要求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司法意见
  • 1、内布拉斯加州的先例Dahlke v. John F. Zimmer Ins. Agency
  • 2、密歇根州的先例Harts v. Farmers Insurance Exchange
  • 三、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
  • (一) 保险中介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的法律依据
  • (二) 相互关系判断法检验
  • 1、推销员和专业人士之间的区别
  • 2、保险中介不仅是推销员还是专业人士
  • 3、保险中介作为专业人士应承担主动提示义务
  • (三) 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判断法的检验
  • 1、保险中介与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的信息交流
  • 2、依据可预见性判断法和汉德公式,保险中介应对消费者承担主动的提示义务
  • 四、衡量提示义务的专业人士标准
  • 五、恰当的路线——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
  • (一) 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
  • (二) 反驳反对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主要理由
  • (三) 保险中介承担提示义务的限制
  • (四)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在个案中的应用
  • (五) 主动提示义务与专业人士标准结合对于法官判案与保险实务的价值
  • 六、本文的研究内容对于中国相关法律研究和建设的作用与价值
  • 参考文献
  • 中文详细摘要
  • 英文详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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