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的实现要求权利义务价值并重,单纯强调权利平等不能涵盖平等原则的全部内容。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并非附属于平等权的实现,它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是平等原则的另一维。在宪法学语境之下,义务平等实现的内涵可以总结为:在宪法权利和秩序下,公民在履行义务时需适用的受到平等保护、平等遵守法律、平等适用法律以及平等接受法律制裁的基本原则。从宪法义务的角度来探讨平等原则,可以得到与权利平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审查基准。宪法中有关平等的表述很多,单纯就义务的平等实现而言,各国宪法的表述方式不一。一般而言,义务的平等实现在宪法中有三种表述方式:其一,直接规定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其二,默示性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其三,以国家权力折射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我国宪法有关义务平等实现的规定属于第一种,即以明示方式规定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平等原则在具体的宪法义务中呈现不同的特点。现代国家中籍以存在和发展的宪法义务,以纳税、受教育和服兵役三项义务为典型代表,外国的司宪实践也大多围绕此三项义务展开。公民为了取得义务负担的平等对待,对国家的税收立法、义务教育立法和兵役法提出挑战,质疑它们在体现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上存在的瑕疵。纳税义务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最为直接,因为它涉及国家将金钱从公民囊中取出之程序。各国涉及纳税义务的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颇多围绕平等保护展开。税收正义平等,是义务的平等实现的重要途径,藉以实现平等权之宪法保护,保证公民财产权不受国家课税权之恣意行使的侵害,更可避免因逃税避税现象产生新的“特权”阶层。受教育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和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随着时代的发展,父母亲权和选择权开始对义务教育的公立垄断提出挑战。私立教育、在家教育是否可以与公立教育平起平坐?国家作为受教育义务的另一个义务主体,如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权益?国家面对角色转换的课题,需在保证教育方式多样化的前提下,充当义务教育质量检验员的角色。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重大负担。各国《兵役法》一般规定服兵役的一般主体为男子,本出于着意保护女性的目的。但进入现代,这样的差别待遇不仅受到男性公民的质疑,更有女性公民将保护看作歧视,男女平等与合理差别待遇之间的价值权衡,亦在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之下激烈交锋。与国外司宪实践相对应,我国公民宪法义务的平等实现同样在纳税、服兵役和受教育三项义务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没有宪法诉讼和独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中国,国外的有关原则和标准可以给我国一定的启发。虽然不能在违宪审查制度中加以应用,但是这些原则和标准能够规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能够给公民指出明确的衡量标准,使他们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有清晰的认识,明确自己在履行义务时是否与其他公民处于同等地位,获得平等对待。尽管中国公民在宪法保护层面上尚处于“无救济、无权利”的尴尬境地,但从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入手,公民可以援引义务平等实现的相关原则进行抗辩,仍不失为一条解决问题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