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单一的融资渠道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量的企业为了融集资金,采取了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行为。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现行法律虽无明文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在实践中,法院经常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承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变更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对我国法治建设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的分析,来论证企业间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对健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间借款合同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述。一是介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使之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合同相区别。二是介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种类。企业间借款合同包括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体现的、以非借款合同形式体现的变相借款合同这两大类。第二部分,介绍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认定。第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借款合同出借方的主体范围规定。从《经济合同法》到《贷款通则》,到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到《合同法》,我国对出借方的主体范围认定逐步扩大,现在我国可以从事金融借款业务的主体有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外资及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并经政府批准的一些基金会,当然还有自然人,但并不包括非金融企业。第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企业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认知。《公司法》是承认公司法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合同法》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未做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是有支持,有否定的。第三,两大法系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比较。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企业之间,尤其是公司间的借款并未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而是对企业间的借款行为设置了条件。第四,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处理。实践中法院一致判决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但对于支付利息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甚至有法院判决收缴利息。第三部分,论证企业间借款合同应为有效合同。一是因为这是契约自由原则在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中的体现,企业间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因为企业间借款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畴。第四部分,阐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认定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效力有利于体现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第五部分,对规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建议。一是加强立法层面的改革。在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及法规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放开企业间借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量化标准,规范法律准入门槛,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强化政府的改革和管理力度。政府要设立企业间借款合同登记机关,规范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并对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批,同时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间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三是改革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即改革市场营销观念,成立信用中介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四是阐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首先是上市公司的相关管理问题,如何防止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提款机;其次是防止企业尤其是关联企业利用企业间借款行为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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