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惩戒论文-张维

父母惩戒论文-张维

导读:本文包含了父母惩戒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抚养义务,监护人,儿童福利,全国妇联,生活补贴,信息共享平台,重度残疾人,残联,失信行为,医保局

父母惩戒论文文献综述

张维[1](2019)在《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实施失信惩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民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07-18)

谢仕亮[2](2019)在《失信惩戒让“失职父母”不敢再随意“撂挑子”》一文中研究指出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纳入征信管理,意味着这样的父母将面临法律惩处和失信惩戒双重制裁,倒逼父母不敢再随意“甩锅”“撂挑子”。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19-07-11)

耿学清[3](2019)在《我国50万名“事实孤儿”将有生活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7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见习 耿学清)“这项政策要落到每一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上,要一个都不能少。”民政部副部长高晓兵在今天举行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说。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9-07-11)

陈莅蓓[4](2017)在《清末至民初父母惩戒权变迁研究(1840-1927)》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中,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子女对父母应当有顺无违,遵守孝道,父母对子女有惩戒的权力,包括亲自惩戒权和送惩权。中国古代的父母惩戒权是尊卑、等级、伦理关系的体现,触及传统社会的礼法核心。在清末至民初社会转型期间,传统理念与近代思潮相互冲击下,父母惩戒权的相关变迁代表着中国传统法制的走向,值得进一步探究。本文第一章是对传统社会中家长权下父母惩戒权的考察,以清代为例,通过对《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例和家法族规的分析,可知对子女惩戒程度的伸缩自由完全掌控在父母的手中。若是子女违犯教令,父母可依家法族规对不听教训的子女施以惩戒,即使是有心致死,将子女非理殴杀,也只需负很轻的刑事责任;父母也可依法以“不孝”或是“子孙违犯教令”的罪名将子女呈送官府,请求官府代为惩戒。在清代,父母可将违犯教令的子女“呈送发遣”,同时也有权撤销发遣。迨及清末法制变革,围绕父母惩戒权的相关立法引起了礼教派和法理派的激烈争论并经历了一次重大转折。《大清新刑律》中,传统的刑罚体系走向了末路,无期徒刑取代了流刑制度,“呈送发遣”便再无可能;“不孝”、“子孙违犯教令”等条款被摈弃,以刑律处罚子女失去了法律依据;父母杀伤子孙与凡人同罪,殴杀犯应死之罪子女的父母不再享有刑罚豁免权。关于父母惩戒权的立法从刑律走向了民律,《大清民律草案》借鉴西方之法制,为未成年人之护养和管教设亲权制度,规定了行亲权之父母于必要范围内的亲自惩戒权和送惩权。但据《大清新刑律》后附之《暂行章程》,不管父母对子女是否有不正之侵害,不当之惩戒,子女对父母不得行正当防卫之权。本文第二章通过修律过程中皇上的上谕、各大臣的奏折、各省签注清单以及资议院审议记录等立法资料,考察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父母惩戒权相关立法之背景、过程以及结果。民国初始,法典未能及时全面更新,刑法部分将《大清新刑律》稍加删修为《暂行新刑律》,民法部分一是依据《大清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二是依据大理院的判决例、解释例。1914年,袁世凯试图恢复帝制,以礼教号召人心,以重典治罪于民,颁布《补充条例》十五条,于第十一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请求惩戒权。本文第叁章根据相关大理院解释例、判决例的解读,对民初父母请求惩戒权在惩戒权人、受惩戒者、性质以及程序方面的特殊性予以说明,同时根据相关案例的比较,探究律条与审判之间的关系。本文第四章基于清末至民初父母惩戒权的演进过程,阐述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变迁的特点、其内在动力和外部推动以及变迁所产生的后续影响。清末至民初父母惩戒权的变迁是清末法制变革的产物,是近代社会转型中的内容。新旧交替之间,传统法制下的家长权逐渐分裂,尊卑伦理等级关系受到挑战,近代亲权制度逐渐兴起,其背后是立法主义从家族主义走向个人主义,父母与子女之间尝试用一种平等的姿态相处。父母惩戒权也不再是以刑法为支撑保障家长权威的重要基础,而是民法中亲权制度下为教养子女所设的权利内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龙正凤[5](2016)在《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之罪与非罪的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没有父母惩戒权的明确规定,但从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蕴涵了惩戒权的内容。父母子女之间身份的特殊性及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决定了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应拥有必要、合理限度的惩戒权,合理、必要限度的惩戒权是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相反,惩戒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并符合犯罪特征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则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薛润莹[6](2014)在《父母惩戒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家庭内部对未成年子女的施暴事件,其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而这些对孩子施暴的父母竟然还打着教育子女,合理惩戒的名号,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脱罪。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所谓的"父母惩戒权",我国学界对此研究并不充分,而过度"惩戒"社会现象却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父母惩戒权的思考,本文将从法律人的角度探究父母惩戒权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包括对于父母惩戒权概念的界定、父母惩戒权是否应该独立成权、我国现有法律对于父母惩戒过当的救济途径和存在的问题等作出剖析。(本文来源于《现代妇女(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张淑兰[7](2007)在《父母惩戒现象的社会学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父母惩戒现象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关于是否对儿童使用惩戒及如何运用惩戒存在诸多争议。以往这方面的研究集中于法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的探讨,而运用社会学的解释范式来研究该问题的较少。本篇依托社会控制和社会权力理论,采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探索古今父母惩戒的变迁过程及其原因,从而揭示出家庭教育中父母惩戒的社会学意义。父母惩戒是植根于社会权力之中的,惩戒以教育的名义实施着严密的社会控制。古今父母惩戒现象的变迁过程也是社会权力与控制手段的隐秘化过程,从这个角度来说,惩戒的艺术实质上是权力与控制的策略转换。社会要有一个统一的秩序和价值体系,个体就处于这种社会权力关系之中,通过受到一定的惩戒而被规训或教化。首先,权力存在于既定的社会中,对于个体而言具有先在性和必然性,权力在父母对子女施行的教育或管教中得到体现。教育运载着权力,权力可以实施对个体的惩戒,惩戒实现了社会的控制。其次,权力相对方对权力产生影响,权力相对方从来没有放弃过对权力的质疑和反抗。如果权力不被认可、接受并得到执行,教育的社会功能则无法实现。因此,权力必须谋求发挥作用的路径,在这一过程中进行着权力的演变。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需要对父母惩戒权重新界定,以合法的形式确定权力的地位。在对权力的合法使用中,以微妙的形式强化对儿童的规训,实现儿童的社会化,最终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本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绪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及方法,同时对前人在父母惩戒这一论题上的研究做了比较全面的综述。第二章考查了古代社会政治、文化与家庭教育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家庭父母惩戒与封建社会控制的必然性。第叁章从近现代父母惩戒与教育的强制性来分析父母惩戒的理论依据及权力关系。第四章结合案例阐述了当代家庭中父母惩戒现象,揭示了新时代权力运作的合法化策略。最后,对整个研究过程和研究结果做了一个概述。(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期刊2007-05-10)

梁武彬[8](2007)在《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父母行使惩戒权的刑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父母惩戒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体上或精神上予以痛苦,使其改过迁善为目的的权利。父母惩戒权须在必要的范围内来行使。一方面,在社会相当性范围内的父母惩戒权的行使即使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其仍能成就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另一方面,父母超出必要范围对未成年子女滥用惩戒权,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构成犯罪。但基于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权衡父母滥用惩戒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慎之又慎,以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深的伤害。(本文来源于《青年探索》期刊2007年01期)

曾宪文[9](2005)在《父母惩戒孩子当与不当,界限在哪儿》一文中研究指出新闻背景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于9月在北京举行,家庭法是参加大会的中外法律专家所要讨论的22个专题之一。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正日益受到社会和立法者的重视,但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在传统观念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惩罚(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5-08-23)

梁武彬[10](2004)在《父母惩戒权的悖论——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父母惩戒权乃父母对于子女之身体上或精神上予以痛苦,使其改过迁善为目的的权利。一方面通过父母惩戒权的行使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社会学、心理学基础。另一方面父母惩戒权极易异化为体罚教育权,非但无益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反而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推波助澜之势。所以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考虑,父母惩戒权的行使必须以教育为目的;要有足够的惩戒或教育理由来发动;必须在必要的范围内来行使。(本文来源于《青年探索》期刊2004年04期)

父母惩戒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父母纳入征信管理,意味着这样的父母将面临法律惩处和失信惩戒双重制裁,倒逼父母不敢再随意“甩锅”“撂挑子”。近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父母惩戒论文参考文献

[1].张维.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实施失信惩戒[N].中国商报.2019

[2].谢仕亮.失信惩戒让“失职父母”不敢再随意“撂挑子”[N].深圳特区报.2019

[3].耿学清.我国50万名“事实孤儿”将有生活保障[N].中国青年报.2019

[4].陈莅蓓.清末至民初父母惩戒权变迁研究(1840-1927)[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龙正凤.父母惩戒未成年子女之罪与非罪的界限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

[6].薛润莹.父母惩戒权若干法律问题探究[J].现代妇女(下旬).2014

[7].张淑兰.父母惩戒现象的社会学分析[D].首都师范大学.2007

[8].梁武彬.徘徊在罪与非罪之间——父母行使惩戒权的刑法思考[J].青年探索.2007

[9].曾宪文.父母惩戒孩子当与不当,界限在哪儿[N].检察日报.2005

[10].梁武彬.父母惩戒权的悖论——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J].青年探索.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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