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日军在侵华战争中采取的无差别轰炸、细菌战、使用化学武器等违反战争法的作战手段及制造大屠杀、强迫中国劳工劳动、强掳慰安妇等战争罪行给许多中国公民带来了莫大的伤害,但是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对中国受害个人的赔偿问题一直未能解决。从1995年以来,以中国前慰安妇及劳工为代表,这些中国的受害者在战争结束近五十年后,纷纷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道歉并赔偿。日本被告则泡制出一系列法理障碍阻止中国受害者原告索赔成功。这些列入日本法院判决书的法理障碍主要有:一、对日索赔是一个国际法问题,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不能享有国际法上的请求权。二、抛出所谓“旧金山和约框架论”①,指称中国已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文件放弃了一切战争索赔权。三、对日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或说除斥期间已经经过。四、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问题和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是日本国内民法和宪法上的问题,本文将着重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出发,反驳日方提出的前两个理由,论证中国战争受害者对日提起的索赔权是一项相对独立的不应剥夺也不容剥夺的权利,为中国受害者索赔的依据提供国际法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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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民间对日索赔论文; 个人请求权论文; 旧金山和约框架论论文; 中日联合声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