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制度自古已有,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刑法中的地位得到真正的确立,则始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论的产物。纵观古今中外,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权、到现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适度风险共担的防卫权过程。特殊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所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制止犯罪分子,使正当权益得到保障。我国刑法从意图、起因、对象、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然而,在法律实践中,案件经过是错综复杂的,如何认定当时的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如何确定罪与非罪、如何让正当防卫制度的积极意义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些都需要对实践中的案例加以研究、分析。这就是本文的写作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