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死刑是一个古老的刑罚手段,它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盛至衰、由衰而亡的历史,在死刑的从兴盛到消亡的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民族心理等因素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而在影响死刑存废的诸因素中,人道主义——关于人性善的哲学成为其中最柔弱、最持久的力量。本文结合人道主义的定义和内涵,阐述人道主义的主要内容,并总结人道主义的最高要求:以人为本,人是最高目的。基于此,刑罚人道主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尊重人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人之不可被剥夺之权利。死刑正是因为剥夺了人的生命这一人之所有权利之依附,故而是违背人道主义的,由此拉开了死刑废除的序幕。反观我国死刑状况,死刑适用于侵犯权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是违背人道主义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死刑判决的作出受到案件之外的因素的趋重影响也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死刑适用于严重暴力犯罪是符合民众的朴素报应心理的,完全废除死刑也是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死刑必将走向消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该问题进行解析:第一部分,根据哲学领域人道主义的定义、内容,结合人道主义发展历程,定义刑罚人道主义的含义,以及人道主义对于刑罚的限制作用。第二部分,讨论死刑废除理论中人道主义所起的作用。死刑废除论的提出是源于人道主义者的倡导,死刑废除的历史也是伴随着理论界人道主义的发展进行的。人道主义亦可导出死刑存置的结论。人道主义在死刑存置的领域划出了一块块“禁地”:死刑适用范围限制、对象限制、程序限制和死刑执行手段的改进。人道主义既可以导致死刑的废除,亦可为死刑存置提供支持,归根到底是因为人道主义是一个内涵丰富的不断发展的实践的理论。第三部分,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立法中保留侵犯权益低于生命权益的犯罪的死刑是违背人道主义的。司法过程中死刑判决受到案件之外的因素趋重影响亦是违背人道主义的。但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民意,完全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应当保留侵犯权益等于或者高于生命权益犯罪的死刑。随着我国人道主义的发展,死刑必将走向消亡。第四部分,根据以上论述,得出我国目前应该先通过严格限制死刑来逐步走向死刑废除之路的结论。只有在人道主义观念深入人心,最终超越朴素的报应观念的时候,我国的死刑才能得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