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 浅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问题
论文类型: 硕士论文
论文专业: 法学
作者: 杨爱东
导师: 戴永盛
关键词: 动产,善意取得,占有公信力,无权处分,占有改定
文献来源: 华东政法学院
发表年度: 2005
论文摘要: 本文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阐述,重点介绍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效用问题以及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一章介绍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渊源,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法、德等国家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异同。近代各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流通的增加,产生了对交易安全及便捷的需要,在“以手护手”原则的基础上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出现代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各国民事立法一般规定只对动产交易依善意取得制度予以保护。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尽管都有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但缺乏善意取得的概念、要件、效果等一般规定,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仍不完善。第二章介绍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理论界有着不同的学说。占有的公信力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基本逻辑依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增多,出于维护交易效率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从而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亦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现实需要基础。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所有权)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第三章介绍了占有改定的渊源及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应用效力。关于占有改定场合是否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立,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共同分担说等学说之分。本文赞成否定说。善意取得制度固然是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要尽可能地兼顾静的安全保护原权利人,权衡保护交易安全的程度与保护原权利人的程度做出规定。占有改定是移转占有诸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法律没有理由在物权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第四章结合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着重分析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应理解为属于我国民事立法上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所设置的一般规定,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般应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效力待定。第五章论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构成要件分五部分: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此处善意是指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学理上本文支持“消极观念说”;2、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这里所要求的法律行为并非完全充分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但这种不完全仅仅局限于无处分权,且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为前提;4、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5、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实现财产的交付。
论文目录:
论文摘要
Summary
引言
第一章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
第一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探源
第二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
三、日本法
四、英美法
第三节 我国现行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据
第一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第一节 占有改定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各种学说简述及评析
一、学说简述
二、评析
三、本文观点
第三节 制度的思考
第四章 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
第一节 无权处分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我国《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内涵的理解
第三节 适用善意取得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二、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出卖他人之物行为的效力
第五章 善意取得的制度构造
第一节 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二、出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
四、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
五、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实现财产的交付
第二节 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一、善意取得的性质
二、善意取得所有权的终局性
三、善意取得所涉及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结语
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 2007-10-26
参考文献
- [1].论不动产善意取得[D]. 任玲玲.复旦大学2009
- [2].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法律适用研究[D]. 宋臻.兰州大学2010
- [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D]. 朱晓庆.中国政法大学2009
- [4].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D]. 刘海现.华东政法大学2013
- [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D]. 徐小文.烟台大学2012
- [6].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制度要件之完善[D]. 章玉萍.华东政法大学2011
- [7].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D]. 魏晓惠.广西师范大学2017
- [8].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D]. 彭长春.吉林大学2006
- [9].不动产善意取得法律问题研究[D]. 贾志鑫.沈阳师范大学2016
- [10].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研究[D]. 周翔.中国政法大学2011
相关论文
- [1].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确定研究[D]. 武艳峰.中国政法大学2006
- [2].试论善意取得制度[D]. 徐天静.中国政法大学2006
- [3].论善意取得制度[D]. 林莉.吉林大学2006
- [4].论善意取得制度[D]. 卢吉敏.山东大学2006
- [5].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陈毅铭.厦门大学2006
- [6].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D]. 王国军.华东政法学院2006
- [7].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D]. 卓莉.华东政法大学2007
- [8].善意取得制度初探[D]. 包永祥.华东政法大学2007
- [9].善意取得适用问题研究[D]. 许法磊.华东政法学院2006
- [10].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初探[D]. 彭长春.吉林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