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周雪驰,曹东林

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周雪驰,曹东林

导读:本文包含了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法律风险

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周雪驰,曹东林[1](2019)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四十年尤其是最近十年的发展,逐步成为国内企业和居民乐于接受的一种非银金融形式。截至2017年底,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则估算超过7万亿。融资租赁业务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是一种与产业契合紧密的金融产品,其在促进经济创新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在融资租赁的行业惯例中,出租人往往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证金来提高项目的收益率,同时控制投资的风险。但是,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法院往往将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出租人在合同收益和项目安全方面都将面临较大损失和风险。本文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几种常见情形进行研究分析,希望对融资租赁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实务工作进行初步探索。(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杜江[2](2019)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漫长的履行周期中,存在着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在合同不可解除的要求下,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方式应对。承租人作为单方变更权的权利主体,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程序行使该权利。同时,承租人还应让建造商和出租人对变更的内容具有期待的可能性,且承租人应积极承担变更后的结果。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承租人保障不足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推进以《融资租赁法(草案)》为核心的统一立法,丰富承租人的救济手段和强化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等措施应对。(本文来源于《资源开发与市场》期刊2019年08期)

刘旺[3](2019)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依叁方合意而获得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承租人获得的索赔权具有独立性特征,不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而被出租人收回。同时,承租人在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一般不得拒付租金,但从实务裁判来看,承租人仍可以通过"出租人决定或者干预选择""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不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出卖人与出租人‘人格混同’"等路径少付或者拒付租金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苏绪平[4](2019)在《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不按约支付租金导致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出租人通常以《合同法》第248条为依据,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纠纷案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特别是出租人有无解除权的判断、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点的确定以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理清这些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能够提升判决的确定性、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首先,从文意解释、立法解释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对《合同法》第248条进行全面分析,可知《合同法》第248条赋予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对其解除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这些限制条件包括:约定解除权不能宽松于法定解除权、违约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催告”加“合理期限”须前置。其次,从立法目的及诉讼成本角度来分析加速支付租金请求权和解除权的关系:从文义解释角度讲,《合同法》第248条中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并没有要禁止“同时主张”的意思。从立法目的角度讲,为平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给予履行合同义务在先的出租人以充分的救济选择权,符合法理也不违背立法本旨,而“按次序主张说”又在“择一主张说”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制了出租人的权利。因此,“任意主张说”比“择一主张说”和“按次序主张说”更可取。若出租人同时主张支付全部租金和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法院在查明事实之后,认为符合条件,则可两者均支持,但是需在判决中明确承租人履行其中任一给付义务后另一给付义务予以免除。再次,立足于司法实践,针对实务中对“催告”意思和“通知解除合同”意思存在的含混认识进行分析并分情况讨论在送达诉状情形下和控制租赁物情形下如何识别“催告”与“通知”。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情况下,若出租人要行使合同解除权,则需要做出两种意思表示,即“催告”和解除“通知”。因法律并未对履行“催告”和解除“通知”的表达形式进行限定,所以只要能发挥“催告”功能和“通知”功能的任何意思表达形式均应被允许。因此,“催告”和“通知”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通过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取回租赁物或限制租赁物使用的方式作出。最后,从法律体系、利益平衡、公平原则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可知无论出租人在解除合同后是否收回租赁物,其最终能获得的损害赔偿在价值总量上应限定于所受损失的范围,即全部未付租金加其他费用再减收回租赁物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9-06-04)

孙迅[5](2019)在《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是一种结合融资与设备买卖的交易方式,对于我国制造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出租人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当中的资金提供者,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关乎于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也影响着我国制造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讨论和研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本文第一部分为引言,对融资租赁合同作简单介绍,对我国相关研究历程作简单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写作结构。本文第二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作出概述,详细介绍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点。继而论述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并梳理了实践中出租人的权利以及可能受损的典型情形。本文第叁部分,具体论述当承租人拒付租金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问题。首先论述承租人拒付租金人现象是出租人保护自身权益的现实困难,具体分析了现有法律制度下,承租人是如何受到现实性因素影响,并针对这些现实因素的影响,提出完善立法等相关建议。本文第四部分论述当承租人无权处分标的物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首先具体论述现行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律制度缺陷,包括部分条文之间的内在矛盾和部分条文与《物权法》相违背等。继而从出租人自身的角度出发,对出租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建议。包含要求承租人抵押固定资产、做好公示登记和严格规制承租人无权处分责任等做法。本文第五部分具体论述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承租人破产会从叁个主要方面危害出租人的权利。因此,出租人首先要通过破产取回权,保护自身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还应善于利用破产债权人的抵销权,促使自身的债权得到尽量多的清偿。此外,出租人还可以通过与供货商设立设备残余价值回收机制最大化的保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本文以全文论述为基础,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9-05-28)

徐琪[6](2019)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取回权占据重要地位。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出租人的取回权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在复杂纷繁的实践中,这些规定在保护出租人的权利上仍存取回权行使情形规定不全面、缺乏自力取回的取回方式规定、缺乏承租人不配合的责任规定以及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存在缺陷等问题。文章在厘清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取回权概念及其性质基础之上,分析现行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以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9年16期)

张志国[7](2019)在《论我国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融资租赁由于其交易模式的特点——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已经成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各种原因的存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主要参与方出租人和承租人企业可能因此而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尚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如何处理的特别规定,若是适用一般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则无法满足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需求,从而使得出租人或承租人企业退出市场难度增加。首先本文通过对域外各主要国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立法进行归纳和总结,试图厘清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和经济实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性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进行讨论,确认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从而明确现行破产法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无法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原因是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特殊性。接着本文从承租人和出租人破产两方面入手,讨论破产程序中处理融资租赁合同面临的问题。承租人破产时,首先要解决破产财产的范围问题,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即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其次要解决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问题,分析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适用的破产法规则以及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出租人破产时,若管理人解除合同行使破产取回权将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此时有必要对破产取回权进行限制。随后分析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以及出租人管理人转让融资租赁合同两种解决思路的合理性。最后,结合前文的分析,本文试图从宏观角度提出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效处理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种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袁倩倩[8](2019)在《激发“新旧动能转换”公证活力——浅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旧动能转换"成为中国发展的又一创新思维理念。而李克强总理更是对山东经济的新旧动能转换给予高度期望,发展"新经济"成为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措施。而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公证业,如何在"新旧动能转换"大环境下继续发挥应有之力,实现自身领域法律服务的突破,关键在于公证服务的延伸,在刚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强制执行公证中的有(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9年02期)

夏翔[9](2018)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会计对称性研究——以设备直租项目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8年4月20日起,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融资租赁公司正式纳入银保监会体系监管,在监管严趋势下,融资租赁业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重要性也日趋凸显。文章运用会计对称性理论,研究租赁双方债权债务的会计对称性,完善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提升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防范租赁业的财务风险。(本文来源于《商业会计》期刊2018年24期)

李阿侠[10](2018)在《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回购人的回购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回购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其为附条件保证合同。合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案件判决从合同约定出发,认为回购合同既非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非附条件的保证合同,而是兼具买卖和担保属性于一体的一种无名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时,不能简单适用买卖合同或保证合同的处理规则,而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处理规则进行处理。根据合同约定,在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回购人。(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漫长的履行周期中,存在着诸多难以预见的风险。在合同不可解除的要求下,可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单方变更权条款的方式应对。承租人作为单方变更权的权利主体,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程序行使该权利。同时,承租人还应让建造商和出租人对变更的内容具有期待的可能性,且承租人应积极承担变更后的结果。对我国现行融资租赁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承租人保障不足的问题,可采取诸如推进以《融资租赁法(草案)》为核心的统一立法,丰富承租人的救济手段和强化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系等措施应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赁融资租赁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周雪驰,曹东林.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杜江.海洋油气钻采平台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单方变更权研究[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9

[3].刘旺.论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的行使路径[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9

[4].苏绪平.论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权[D].湘潭大学.2019

[5].孙迅.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保护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9

[6].徐琪.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取回权行使问题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

[7].张志国.论我国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规则[D].吉林大学.2019

[8].袁倩倩.激发“新旧动能转换”公证活力——浅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J].中国公证.2019

[9].夏翔.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债权债务会计对称性研究——以设备直租项目为例[J].商业会计.2018

[10].李阿侠.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J].天津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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