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名主治吏不治民。”早在先秦时期,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就提出了“名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治吏不治民,并不是不治民,而是治民必须先治吏。治国的根本在于治官,而治官则首要在于防贪。古代社会通过对职务犯罪,尤其是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唐王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繁荣富强的顶峰,这一时期的统治者也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治者,君也;求所以治者,民也;推君之治而济之民,吏也。故吏良,则法平政成;不良,则王道弛而败矣。”职务犯罪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历代执政者统治的痼疾,经济繁荣,国力强盛的大唐王朝也不例外。唐朝在治理职务犯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并形成了一套结构较严谨,内容较全面,措施较先进的防治机制。防治腐败,澄清吏治是唐代统治者为使国家长治久安而不得不采取的施政举措。中国古代社会延续至唐代,在治理职务犯罪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尤其是治理官吏贪污腐败犯罪,成就最大。本文试图通过对唐代反腐惩贪的研究和考查,阐述唐代治理职务犯罪的概况及其经验教训,以期对当代有所借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四部分。主要内容简述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唐代对于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唐朝是历代封建王朝中最重视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朝代,《唐律疏议》的首篇《名例律》中提到防治犯罪的方式时就指出:“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唐朝统治阶级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官吏职务犯罪的预防。本章将其总结为三个方面,即监察体系,官吏选拔,政绩考核。三种制度并存,共同发挥作用,把官吏职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第二部分:论述唐代对职务犯罪的惩治。第一节概述《唐律》中职务犯罪的分类及其处罚方式。第二节阐述唐代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划分公罪与私罪;区分枉法与不枉法。第三节总结唐代惩治职务犯罪的立法特点:立法严密、量刑科学、处罚严厉。对于职务犯罪,不仅要建立各种制度对其进行预防,而且要依法对其进行惩治。严厉的刑罚是震慑贪官,预防腐败最有力的武器。《唐律》集封建法典编纂经验之大成,唐代与官吏职务犯罪惩治有关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唐律》之中,其中对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反映唐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犯罪的态度及举措。本部分即以论述《唐律》对官吏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来从整体上研究唐代对职务犯罪的惩治。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对唐代的职务犯罪治理进行评析:唐代的反腐惩贪,有不少值得后人借鉴的东西,治民先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不能不说是一条成功的施政举措;重视吏治制度建设,通过建全选官任官制度,建立完善的考课制度和监督机制,反腐倡廉,处罚贪赃官吏,对整饬吏治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还是存在差异的,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原因,唐代的贪污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唐代后期达到了非常严重的局面,这说明,唐代的惩贪法制依然存在自身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在研究总结唐代职务犯罪治理的基础上,从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更好地指导我们当今的反腐败工作。唐代的惩贪历史可以说是整个中国古代惩贪历史的一个缩影,它取得的成就世人有目共睹,唐代初期的经济繁荣,国力强盛与唐初统治者励精图治,严惩腐败,澄清吏治是分不开的。唐代的职务犯罪治理与历代封建王朝相比是有其进步性的,主要呈现出三个重要特征:以刑为主、综合预防、严惩赃罪。然而,唐朝与历代王朝的共同点是它仍然没有逃脱封建王朝“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的社会定律。到了唐代后期,皇帝大多沉溺于享乐,放松了反贪的力度,导致世风日下、宦官专权、贪吏横行、政治腐败。主要原因就在于唐代惩贪制度的局限性,即礼法冲突、君主专制,这也是历代封建王朝惩贪制度共同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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