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传统契约的缔结是以当事人的个别磋商而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讨价还价,可以协商确定条款的内容。然而,现代社会大量交易活动的出现催生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大量运用,使得处于相对人的消费者的契约自由被剥夺。为维护契约自由,格式条款应当受到规制。本文将就格式条款的基本理论、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效力规则以及解释规则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格式条款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概念及特征等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界定,认为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对格式条款的利弊进行分析。其次,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仅为契约自由,而不包括契约正义。最后,消费者合同与商业合同的主体在经济力量等方面有区别,不宜将格式条款制度同时适用于消费者合同和商业合同,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合同,这也是对该制度进行分析讨论的前提。第二章主要分析规制格式条款的订入规则。在分析订入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特殊意义后,着重讨论了格式条款的一般订入规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提请相对方合理注意、格式条款为非异常条款以及相对方同意。同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合同法》第39条有关订入规则的规定,并对其完善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第三章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则。当格式条款纳入之后,对该条款的效力进行规制即为格式条款的第二道门槛。本部分分析了规制格式条款的两大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法律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加之格式条款实践的类型化,法律对该两项原则进行规则化,使之对格式条款问题更具操作性。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则化体现为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法律所列举的黑名单格式条款无效以及与任意法规范的立法主旨相冲突的格式条款无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化,则具体体现为法律所列举的灰名单,对此类灰名单的效力,要求法院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第四章为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本部分分别介绍了格式条款的三个解释规则,即客观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以及个别约定优先的解释规则,对三项解释规则的界定及适用分别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