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私募基金”的概念是由“私募”和“投资基金”两个概念组合而来,它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基金类型。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伴发展,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对于投资者和市场而言,私募基金既能带来高收益和高效率,同时又会带来极高风险和对金融市场秩序的扰乱。海外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是在认同其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对其具体运作行为实施监管的豁免,而将法律监管的重点放在私募基金豁免资格的取得上:一是强调对投资者资质的要求,同时投资者个数不超过法定上限;二是强调对其销售渠道的限定。这种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凸现了私募基金的特点与优势,有力地推进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中存在各种问题,许多私募基金借道集合理财、委托理财、信托等方式曲线运作,法律地位问题逐渐地成为其发展的瓶颈。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而现有的监管的重点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以及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比例限制,与公募基金的监管思路趋同。纵观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法律滞后是主要问题,而究其症结在于监管者的监管思路。因此,对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应该首先明确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法律地位,在明确私募基金的特色和优势的基础上,改变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使其优越性充分发挥,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和效率的提高。研究私募基金的经济活动原理和法律规范方法,参考国外的立法例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富有效率和公平的私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是本文的目的。本文除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为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第二章为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维度解构;第三章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维度演变;第四章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具体制度安排。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意义。首先通过对“基金”、“投资基金”和“私募”等法律概念的分析,对私募基金的内涵作出了的界定。在本章中,论证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体现的是信托关系但又具有其特殊性。第二章是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维度解构。本章从法经济学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应以追求促进筹资便利与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平衡为价值取向;通过对海外立法例的考察,从总体上对私募基金现有监管架构中的要点作出了总结。第三章是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维度演变的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并将其与一些性质相似的经济活动进行了区分。其次分别从立法规范与业务监管两方面对我国私募基金现有法律监管模式进行了考察,总结出其中的弊端,进一步提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维度演变的方向,应明确其法律地位,转变对其监管的思路和重点,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适度的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具体制度安排的一些设想。着重从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确认,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人数的界定以及私募基金发售的方式这几方面展开论述。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及现有制度供给还欠发达,因此对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人(管理人)的资格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应作出适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