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领下的银行监管创新 ——以第二支柱为出发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引领下的银行监管创新 ——以第二支柱为出发点

论文摘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1988年版《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所倡导的资本充足率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改进,并最终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为核心的三大支柱。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较1988年版的原协议增加了后两大支柱,是其引人注目之处。本文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为出发点,在研究规则本身内容的基础上,借鉴英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过程中的监管实践经验,重点研究我国银行监管方法的创新问题,并提出有前瞻性的建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通过第二支柱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检查四项基本原则和两项附加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体现的监管思路十分清晰,银行承担和管理风险,监管当局监督和检查银行风险管理的合规性与适当性,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充足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纠正行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在构建四大监管原则的同时,还对监管当局的监督审查着重强调了监管透明度和跨国监管合作的两方面问题。它主要针对监管当局外部检查和风险评估两个环节进行了约束,意在引导各国监管当局规范其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体现出如下法律特点,即,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管理相结合,各国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监管重点发生明显改变,从定量指标转向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国际合作监管替代一国监管。英国监管机构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进工作走在了全球前列。英国金融服务局以ARROW监管评级制度为基础开展对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检查和评估,进而推进第二支柱。该风险评估框架是检查银行风险监控和管理过程的方法,并非仅就银行的经营结果开展评估,监管当局依据风险关注度的高低确定监管对象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被监管机构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与扩散。英国ARROW监管评级制度的监管理念重在对被监管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的过程监管,符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监管原则。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与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相似,ARROW监管评级制度适合我国的监管环境和未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需要,也是我国金融监管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客观需要。因此,以ARROW为代表的风险导向型监管评级制度适用于我国银行监管。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尚存在需要进一部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健全银行业法律法规,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是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保障。对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要求和英国ARROW评级制度,检查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不但可以发现问题,而且可以明确方向,进而能够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法。我国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监管需要创新,即根据第二支柱的原则要求,加快创新我国的监管思路和监管实践,为顺利实施做好准备。笔者认为,以英国ARROW评级制度为代表的风险导向型银行监管评级制度正是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创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提高监管实践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美英欧等的监管立法和实践进行阐述,为我国的监管立法与实践提供借鉴,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做好准备。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引领之下,我国监管当局需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改变监管方式;提高专业技能,适应监管需要;以风险为导向,创新监管评级制度。我国监管当局可以从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两个维度出发构建我国风险导向型监管评级制度。微观监管层面,我国监管当局可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要求对银行承担的各类风险进行定义和分类,并进行数据的定量测算,评估其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最低标准。同时,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规定的监管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的有效性和健全行进行定性评估,定性评估的结果是调整定量测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以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依据。宏观监管层面,从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出发,监管当局通过设定量化标准和定性标准来评估对一家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内的影响力进行评估,确定一家银行对实现法定监管目标的影响程度。我国银行监管当局通过综合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的评估结果以确定被监管机构的监管级别。我国监管当局的策略根据各机构的监管级别制定,针对不同监管评级建立不同的监管措施,制订不同的监管计划。依靠风险导向的评级结果,我国监管当局通过制订监管计划、实施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再调整原有监管评级;根据调整后的评级结果制定新的监管计划,从而形成一个以风险为中心的监管循环周期。保证科学地分配监管资源,持续对高监管级别的机构进行监控,保证我国银行监管法定目标的实现。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部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 一、新协议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二、新协议第二支柱及其法律特点
  • (一) 第二支柱的基本内容
  • (二) 第二支柱的附加要求
  • (三) 第二支柱的法律特点
  • 第二部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国际实施
  • 一、新协议第二支柱在欧盟的实施路径
  • (一) 欧盟实施新协议概况
  • (二) 英国金融服务局实施第二支柱的总体思路
  • (三) 英国金融服务局利用ARROW推行第二支柱
  • 二、风险导向型监管评级制度的必要性
  • 三、以ARROW为代表的风险导向型监管评级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 (一) 英国金融服务局与我国银行监管目标相似
  • (二) 适合我国的监管环境和未来实施新协议的需要
  • (三) 我国金融监管规范化和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 第三部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与我国银行监管及创新
  • 一、我国银行监管现状
  • 二、新协议第二支柱引领下的监管创新
  • (一) 转变监管理念,改变监管方式
  • (二) 提高专业技能,适应监管需要
  • (三) 以风险为导向,创新监管评级制度
  • 三、风险导向型监管评级制度的设想
  • (一) 风险评估框架
  • (二) 影响力评估框架
  • (三) 风险和影响力综合评级
  • (四) 监管策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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