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执行听证程序开启了“权利”制约“权力”的新渠道,具有推动了司法文明进程的意义。二00一年起,为配合执行工作改革、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全国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执行听证审查操作规范,并进行试点操作,至今历时数载,取得了初步的预期效果。但是不能否认,执行听证程序尚属新生事务,实践中难免出现把握不当的情形。由于对听证制度属性认识上的不一致,未充分利用听证程序甚至滥用听证程序的现象均有存在,这并不利于该项制度的良性发展。因此,探讨听证程序存在于执行的事实基础和法理依据,进而正确和充分运用听证程序是该项制度存续并且不断完善的必要工作。本文运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尝试从论述我国执行听证程序诞生的时代背景、实践现状,结合听证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以及被运用于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来探寻它的性质和功能定位。作者认为,民事执行程序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作用不可替代。但这一公权力,行使时具备主动性和单向性的特征,因此,客观上产生了很多不当运用的现象,侵害了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法定的执行救济仍然局限于“权力制约权力”途径,而执行听证的运用则使得“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可能。本文首先描述我国执行听证实践现状,罗列了现行执行听证运用的几大类不同功能定位,并分析了它们各自的特征和实质内容。目前我国民事执行工作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摆脱“执行难”的困境,也无法根治“执行乱”。尽管民事执行救济立法日臻完善,但对不当执行和违法执行的制约途径单一,结构不完整。近年来立法界和司法界对执行救济方法的多元化和合理化有了新的认识,且开始重视执行裁决权的规范运用,这就是民事执行听证试点工作出台的事实基础。听证程序源于英国最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国外被普遍运用于司法和行政领域。由于听证具有程序性、公开性、直接言辞性、质辩性、准司法性的法律特性,加之其具备便捷、灵活但又不失规范化操作的特点,所以特别适合用于民事执行阶段对有关争议事项的审查。现有法和司法解释赋予执行机构一定的审查裁决权,又使得执行机构运用听证程序有了职权依据。执行听证要达到自身的完善,最终实现法定化,在设计程序规则时应在现有基础上最大限度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救济需求,还应扩大实体性救济的范围。同时,听证审查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权利,厘清与民事审判的审理界限,设立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机制。听证审查程序应当有证据规则相配套,在效率方面应当有自身的定位。在运作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实现裁执分离,同时还应当防止当事人滥用听证程序。最后,作者展望了执行听证的前景,认为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执行机构设置的嬗变,执行听证适用范围可能缩小,其运作机构也可能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将使得执行听证的价值实现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