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

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研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从而实现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功能,真正达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从各国证券法制发展的实践来看,操纵市场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三大证券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监管防范以及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操纵市场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效率、公正和透明度,降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手段和动机却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最近一段时间,操纵市场行为甚至已经成为市场上不可回避的严重问题。同时,监管机关和司法系统也一直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着查处和惩罚,这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处罚和预防决不是一劳永逸的简单运动,同时,有些深层次的制度和观念因素使得对操纵市场行为性质和危害的认识不够清楚和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实践的有效进行。因此,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操纵市场行为立法和监管实践,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教训,对于未来高效监管、有力处罚和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将十分有益和必要。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各国在打击证券操纵市场交易方面都或多或少的有所合作。因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竞争监管和协调监管两种监管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欧盟协调计划和美国——加拿大多边披露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距离监管制度一体化目标还很遥远。所以,国际证券市场还远远未能达到协调监管的程度,在很长时期将依然保持竞争监管模式。虽然竞争监管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而且可能产生市场参与者面临几种监管制度的混乱局面,并可能造成不同监管制度事实上的不平等监管,但是监管竞争客观上会促使各国逐渐完善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制度,并进而使各国监管制度趋向协调和统一。本文欲从国际证券市场对证券操纵行为规制入手,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国际范围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注意:一是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苛求已不再是先进的潮流,尤其是英、美、德等国家均已放弃了对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要求,而我国的立法仍然坚持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甚至在执法实践中还升格为必须精细计算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或量化其转嫁的风险,这种做法有悖逻辑。二是对操纵行为的类型化和构成要件主义分析,我国在这方面立法还相当的滞后。三是与国外的操纵行为的监管发达制度相比较,目前我国监管防范体制存在滞后、被动、低效、随意等问题。IOSCO在其报告中认为,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明确而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则、建立市场侦测系统,其中市场侦测系统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直接监视和对媒体的监视,市场直接监视系统应与技术和市场发展保持同步。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是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一个功能区域,它包括监管法律及规则、执行体系、市场监视制度等三个方面。笔者分析个中原因,提出了加强专业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总之,本文对此通过对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经验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改进思路。有鉴于此,本文意欲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以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为架构,对各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证券操纵行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向学界同仁求教,共同探讨一些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求启迪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以期共同努力对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就本文的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以操纵市场基本理论为依托,以比较法为基本研究方法,辅之以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目的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把实证与规范相结合,借鉴运用了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证券法上操纵市场的有关立法、司法和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欧盟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法上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司法理论,在认真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想法,以期对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论
  •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概述
  • 一、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本质及分类
  •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体
  • 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现状比较研究
  • 一、国际上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揽
  • 二、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存在的现实
  • 第三节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 一、对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损害
  • 二、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 三、破坏市场流动性
  • 第二章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及其比较
  •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述
  •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 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比较
  • 一、美国法律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 二、欧盟法律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日本证券法律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 四、中国香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及法律责任规定
  • 五、中国大陆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
  • 六、中国大陆应当加强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的积极作用
  • 第三章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中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损害赔偿范围计算比较分析
  • 一、美国的立法例
  • 二、欧盟的立法例
  • 三、日本的立法例
  • 四、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的立法例
  • 第三节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范围及计算
  • 第四节 我国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损害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规定的前瞻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
  • 第一节 国家在监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的作用
  • 一、我国的监管模式
  • 二、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能
  • 第二节 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 一、建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 二、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
  • 第三节 操纵证券市场抗辩权制度的完善
  • 一、操纵证券市场抗辩权的概念
  • 二、操纵证券市场抗辩权制度设计的意义
  • 三、特殊类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抗辩权
  • 四、诉讼时效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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