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诉讼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志,它的完善与否是公民权能否获得保障的重要依托。我国近年来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点的行政诉讼制度。但由于我国构建该制度较晚,因此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便是如此。本文分三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进行论证。第一部分在分析调解概念、对调解与和解进行辨析的基础上界定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分析了行政诉讼调解的特征,明确了行政诉讼调解的性质。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及意义。第三部分在对国外尤其是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考察的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启示。从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条件、行政诉讼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行政诉讼调解的模式、法官在行政诉讼调解中的作用等几方面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提出了笔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