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寻衅滋事罪是1997年刑法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五个单独罪名之一,1997年刑法对流氓罪的分解得到了法学界的公认肯定,它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定罪量刑。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新设立的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犯,情节因此成为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细化以后也给实践带来了认定上的新难题,这导致了在理论上有一些模糊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寻衅滋事罪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本文首先论述了探讨寻衅滋事罪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阐述了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立法状况及限制性条件,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定义不应当限定在“在公共场所”。再次,阐述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将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与易于混淆的罪名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寻衅滋事罪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