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一直是民法学界的研究难题,自其提出开始至今一百多年来争论不休,学术上众说纷纭,立法上模棱两可,司法实践中褒贬不一。然而,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理论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侵害债权构成侵权在世界各国已成定论,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仍缺乏深入而全面的论证。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法的调整对象?这一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何在?如何正当地设定该制度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与第三人行动自由之间的平衡?这一系列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民法学界。本文试图从四个方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正当性”进行全面论证。首先,从理论基础来论证,债权的对世性和不可侵性是该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源泉;其次,从价值取向进行论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其秉承了“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取向;再者,从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实践论证,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无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当得利、债法中的代位权和代偿请求权制度进行全面调整,其作为一项独立制度而存在具有不可取代性;最后,从司法实务角度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进行正当化界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有序的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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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1章 债权的对世效力与债权不可侵性理论1.1 正视债权的对世效力1.1.1 侵害债权制度与“物权与债权的二分法”不冲突1.1.2 债的对世效力与“债的相对性理论”不矛盾1.2 债权不可侵性理论1.2.1 债权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1.2.2 期待利益可能受侵犯1.2.3 “社会典型公开性”不应阻碍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2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价值取向2.1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其特有的制度价值2.1.1 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充分发挥债的制度价值2.1.2 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2.1.3 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2.2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2.2.1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2.2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第3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可取代3.1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无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3.2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无法纳入不当得利制度调整3.3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无法纳入债法中的代位权制度调整3.4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无法纳入代偿请求权制度调整第4章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正当化设定4.1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现状4.1.1 《民法通则》未规定侵害债权4.1.2 《合同法》的规定模糊不清4.1.3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某些具体形态4.1.4 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明确规定侵害债权制度4.1.5 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4.2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归属4.3 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之准确界定4.3.1 主体要件: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4.3.2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4.3.3 客体要件:被侵害的债权为合法债权4.3.4 客观要件: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4.3.4.1 第三人实施了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4.3.4.2 造成了损害后果4.3.4.3 债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论与展望致谢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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