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人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对案件事实提供证词的证人必须亲自出庭想陪审团成员说出他们的所见所闻,但是在我国证人出庭作证不是必须的强制性的规定,大部分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都是用证人证词取而代之,在我国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是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关键,是纠问式想对抗式改革的非常重要的一步,然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成为常例,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跟据一些局部性资料判断,证人到庭率不超过5%。也就是说,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证人可以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可以弃之不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质证、查正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中心,而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证据之一就是证人证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实践中确实大量的证人不出庭,而普遍使用证人的出面证言,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一长期困扰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这种情况的发生涉及到很多原因,包括证人“厌诉”、“恶诉”心理根深蒂固、法制观念淡薄,对不管自己的事情,都是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于逃避作证义务的证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但是因为缺乏相关的违反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证人漠视这项义务,能逃则逃,不能逃的以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作证,这也是由于我国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适用书面证言代替证人证言的负面后果。当然,对于责任感强烈的公民,也会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了公平正义,不顾自己的安危,勇于出庭作证的,但是由于我国漠视证人的权利,又存在着对证人的因为作证遭受的经济补偿不到位,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不高,更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我国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措施,证人因为出庭作证不可避免的会遭受财产损失,甚至是人身伤害,但是我国的立法规定的非常笼统,关于证人补偿和保护的制度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针对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不高的情况,为了提高证人的出庭率,本文通过对国外有关证人出庭制度的研究和我过现在关于证人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针对证人保护方面的缺陷。提出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保护,其中也包括证人的亲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完善证人的保护有利于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使证人在没有顾虑的情况下出庭作证,不经能够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同时也能促进证人说真话,减少证人做伪供的几率。通过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在促进我国证人能够走向法庭,并且减少证人出庭的后顾之忧做出一点自己的贡献,鉴于此,本文从完善立法的角度、经济角度、证人权益保护制度,特别是证人及其相关人士的人身财产保护的方面就行研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丰富证人作证方面的理论研究,为我国的刑事证人权利保护问题领域的立法完善提供务实的建议,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问题的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