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内容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分析阐述了股东知情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了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和实现途径,本文认为股东知情权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还有股东主动寻求的层面,“接受”和“寻求”动态的反映了股东知情权融合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于一体的法律属性。故本文主张把股东知情权定义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寻求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和其它一切影响股东重大利益的有关公司事务的信息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途径包括了两个层次,第一层是规定上市公司的法定公开义务来保障中小股东知晓法定公开信息的权利,此项权利主要就是通过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第二层,赋予股东积极请求获取信息的权利,这项权利主要通过公司法上的股东查阅权和质询权制度来实现。其次分析了股东知情权的性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它不同于股东的其他权利并且不能为其他权利所涵盖,具有基础性、工具性、自益性兼共益性。最后分析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是股东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哲学基础和经济学基础。第二章本文论述了证券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首先论述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标准,分析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标准,这也是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内容,即中小股东有权及时、公平的知晓真实的信息、准确的信息和完整的信息。其次论述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分析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最后重点分析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侵犯股东知情权的民事责任,包括责任性质、责任主体和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章论述了公司法上查阅权和质询权制度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从查阅和质询的主体、查阅和质询的范围、查阅和质询的限制、查阅和质询的方式、查阅和质询的法律救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在对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的建议,其一是健全证券法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首先,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第一,我国立法文件缺乏对预测性信息的明确定义,应在《证券法》中明确预测性信息的界定以及披露原则;第二应当制定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应当建立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次完善侵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民事责任制度,重点是健全民事诉讼实现机制。其二是,针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本文重点分析了健全《公司法》中的股东查阅权、质询权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