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西方公法学上,比例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甚至被誉为“皇冠原则”或“帝王条款”。本文旨在探讨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法领域的适用性,尤其是该原则对于刑事程序设置的指导意义。比例原则为我们思考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为现代国家理性应对犯罪问题提供一种思路,并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因此应当将其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全文分为六章,其中第一、二章为总论部分,第三、四、五、六章为分论部分。第一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的界定”首先介绍了公法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它包括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称性原则三个子原则;然后回顾了该原则得以形成的观念渊源和制度开端。它形成于18世纪晚期德国的警察法领域,其后逐渐扩展至一般行政法领域和宪法领域,并且在产生之初就与刑事诉讼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尽管对于将比例原则引入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不同观点,但是本文主张,将比例原则定位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其规范对象应当定位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职权性诉讼行为;其保护客体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益;其约束范围包括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和执法层次的法律实施行为。第二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的理论分析”阐述了刑事诉讼比例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因素,它不仅与刑事正义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而且以人权保障为基本追求。同时,在政策根据上,比例原则与罪刑均衡、刑罚个别化及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也存在着紧密关系。这些因素与根据为比例原则成为一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比例原则提供了一系列诸如目的、手段、最小侵害、相称、合比例、适度等概念,为我们思考和设置刑事诉讼程序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判断标准。第三章“比例原则与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结合我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失衡现状探讨了比例原则在刑事强制措施制度中的实现。第一节从适合性、必要性、相称性三方面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结构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制度设置并解决实践中强制措施适用失衡的对策;第二、三节具体探讨了羁押性强制措施与非羁押措施的设置,认为只有羁押性强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限制,并使非羁押性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控制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提高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率,体现比例原则所要求的控制最小侵害和适度行使公权力的精神。第四章“比例原则与刑事侦查行为”阐述了比例原则对设置和完善我国刑事侦查行为制度的具体指导意义。第一节首先对刑事侦查行为体系进行了比例性分析,指出我国刑事侦查行为体系的比例性存在不足之处,并在体系完善方面提出了建议,对于传统的侦查行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其实施的条件与程序,以进行更为缜密的规范;对成熟的新侦查手段则应及时纳入侦查行为体系,以作出必要的规制,以防止侦查权力的过度使用。其核心就是要在根据侦查行为的类型与强度作出一定的层级划分,在立法规范上作出区别对待,用其所利,避其所害。基于这一思路,第二、三节着重探讨了两种较为新型的侦查行为:监听和人身检查,并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五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与起诉程序”对比例原则在刑事起诉程序中的运用进行了分析。首先,比例原则能够指导我们合理地分配刑事诉权,对选择起诉方式具有指导意义;这是第一节的主要内容。其次,公诉处分机制也需要作比例性设置,即通过公诉处分机制在结构上的多样化、层次化,针对不同的刑事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应的处置,从而控制公诉权行使所可能带来的侵害性,达到最大限度保障权利的目标,这是第二节的主要内容。再次,对于衡量公诉裁量行为的适度与否,比例原则能够提供一种框架和思路,第三节探讨了起诉裁量权的比例标准。第六章“刑事诉讼比例原则与审判程序”着重探讨了比例原则在审判程序中的指导意义。第一节从适合性原则的角度,提出应当设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张,以弥补刑事审判权之不足;同时,又从相称性原则的角度,指出非追诉性是刑事审判不可逾越之度,否则必将给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与合理利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第二节主张在常规、正式的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设置多元化的“轻缓型”审判程序,以形成审判程序体系的比例性结构。第三节主张对补充侦查、发回重审和生效判决的再审等“回流型”程序机制进行比例性控制,防止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和合理利益过度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