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物权法研究

清代物权法研究

论文摘要

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发展阶段,基于调整物权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清朝政府在唐、宋、元、明物权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物权法律建设和变革。以乾隆五年和光绪二十六年为两个时间分界点,清代的物权法律建设,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其一是入关后的顺治年间到乾隆初年,此阶段为清代物权法的创立和发展阶段,其二是乾隆五年到光绪初年,此阶段为清代物权法的完善和定型阶段,其三是光绪二十六年到清朝灭亡,这一阶段为清代物权法的近代化变革阶段。清代物权法与近现代西方物权法、中华民国物权法、当代中国物权法一样,主要调整物的所有、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处分等关系,着重关注土地、房产、矿产等重要物品的归属和使用关系。与近现代西方物权法、中华民国物权法、当代中国的物权法不同的是,清代物权法既不具备“民法典·物权编”的形式,也不具备“物权法典”的形式。清代物权法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清代皇帝的上谕、《大清律例》、《户部则例》、《清会典》及其《事例》,都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载体,清代物权法在内容上的广博性、变革上的灵活性,是与其载体的多样化密不可分的。尤其是《户部则例》、皇帝上谕这两种法律载体,为适应清代社会变迁、物权关系多变的现实情况,采取了灵活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从而保证了清代物权立法与时代同步、与现实接轨。清代物权法以调整物的所有权为中心。由于“土地是最为重要的客体”,1因而土地所有权是清代物权法调整的首要问题,国家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所有权、私人土地所有权,在清代物权法中得到了严格的区分,三种土地所有权的产生、转移、保护,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为维护满族的经济特权,联合蒙、回、苗、瑶等少数民族,限制人口占全国绝大多数的汉族的经济实力的扩大,清代物权立法严格限制土地产权由少数民族的手中转移到汉族手中。同时为规范土地产权的转移,清朝政府采用红契和契尾制度来确认土地所有权。清代物权法律对房屋和许多动产的所有权关系也较为重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也靠红契和契尾制度来调整。铜、铁、铅、银等有色金属是物权法律重点保护的国有动产,食盐由于关系国家税收、百姓生活,也一直实行国家垄断生产、掌握批发的专卖制度。其它动产,如牛马牲畜、粮食奴仆、瓜果蔬菜的所有权归属与保护,在清代物权法中都有体现。典权、永佃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清代物权法承认和保护的几种有代表性的他物权。清代典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土地和房产,统称田宅,在典权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粮食、奴仆也是典权的标的物。土地典权是典权关系最有代表性的一种,以活卖为实质的土地出典,不仅要受到清代物权法律有关“典限”、“典价”的规制,而且还要受法律对“旗民交产”、“找贴次数”、“典物毁损的责任承担”等相关规定的制约。永佃权是清代富有特色的他物权之一。发端于宋代的永佃权,在清代社会中极为普遍。清代永佃权具有明显的扩张性,永佃权人以“皮主”的身份可以与“田主”(底主)分庭抗礼,并获得土地收益的大半。清朝政府基于稳定传统租佃关系、确保国家田赋征收的目的,利用物权立法打击“一田两主”的现象,力图实现永佃权向“一田一主”的理性回归。与借贷关系相伴生的质押权和抵押权,亦受到清代物权法的重点关注,其立法取向即是平衡质押权人和质押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质押物的实物和价值的安全。针对抵押权在清末的大发展,清末的法律承认了以铁路路权、关税、土地、房产、盐税、烟酒税为抵押物的法定效力。这样的承认一方面是缓解清朝政府财政危机的重大举措,但另一方面也为清朝政府丧失主权、丧失民心埋下了祸根。清代物权法对于自物权和他物权的保护,主要有确认物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几种方式,前面四种为典型的物权保护方式,赔偿损失则是把典型的债权保护方式运用于物权保护。清代物权法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重点保护国有物权和旗人物权、限制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物权交易、依法保护以人口为客体的物权转移;另外,鉴于封建社会中官员地位特殊、权力极大的实际情况,清代物权法还有一大特征,即是明文禁止或限制官员参与某些物权交易。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清代物权立法的历史进程
  • 第一节 清代顺治到雍正时期的物权立法
  • 第二节 清代乾隆至光绪时期的物权立法
  • 第三节 清末改法修律时期的物权立法
  • 第二章 清代所有权
  • 第一节 清代国家土地所有权
  • 第二节 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
  • 第三节 清代私人土地所有权
  • 第四节 清代法律对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严格限制
  • 第五节 清代动产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法律保护
  • 第六节 清代稳定所有权的绝卖和契尾制度
  • 第三章 清代他物权
  • 第一节 清代永佃权
  • 一、清代永佃权成立的原因
  • 二、永佃权的内容与“夺佃增租”的禁止
  • 三、永佃权的扩张与旗地严禁实行永佃
  • 四、清代永佃权的特点——与当代农村土地承包权比较
  • 第二节 清代典权
  • 一、以奴仆、未成年子女、粮食等动产为客体的特殊典权
  • 二、田宅典权的一般性法律规定
  • 三、因非法出典土地而引起的回赎
  • 四、汉族民间典权纠纷的灵活处理
  • 五、清代法律严格限制在旗地、屯田、国有荒地上设立典权
  • 第三节 清代质押权和抵押权
  • 一、质押权人资格的法律限制
  • 二、质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 三、清代立法对质押权的推动和保护
  • 四、清代抵押权及其在清末的发展
  • 第四章 清代物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清代确认物权的保护方式
  • 第二节 清代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的物权保护方式
  • 第三节 清代赔偿损失的物权保护方式
  • 第四节 清代红契制度对土地物权保护的价值
  • 一、清代红契制度作用于土地物权保护的起点:土地买卖中的红白两契分立
  • 二、清代红契制度作用于土地买卖的焦点:契尾
  • 三、清代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在土地买卖中的碰撞:找贴
  • 第五章 清代物权法的特征
  • 第一节 清代物权法重点保护国有物权
  • 第二节 清代物权法极力维护旗人物权
  • 第三节 国家成文法优于民间习惯法
  • 第四节 严格限制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物权转移
  • 第五节 依法保护以人口为客体的物权转移
  • 第六节 清代物权法限制政府官员参与物权交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 [1].论物权众筹的债权属性[J]. 重庆社会科学 2020(03)
    • [2].论物权内容法定[J].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2020(02)
    • [3].现代物权分置的路径与适用[J]. 西部法学评论 2020(04)
    • [4].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J]. 法制博览 2016(36)
    • [5].关于事实物权的若干思考[J]. 法制与经济 2017(02)
    • [6].适足食物权及其相关概念的法制化发展[J]. 人权 2017(03)
    • [7].中国古代物权观念评述及其对公安工作的启示[J]. 兰台世界 2016(02)
    • [8].辩证思维下再议物权债权区分理论——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为视角[J]. 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04)
    • [9].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J]. 法学研究 2014(04)
    • [10].《物权宣言,第一条》[J]. 新美术 2015(02)
    • [11].你问,我答[J]. 东方少年·布老虎画刊 2019(03)
    • [12].孩子太大方,不一定是好事?[J]. 家教世界 2017(29)
    • [13].英国宝宝的物权观[J]. 家教世界 2016(22)
    • [14].宝宝“物权”知多少[J]. 幼儿教育 2014(11)
    • [15].浅析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与融合[J].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3(09)
    • [16].培养宝宝的物权意识[J]. 爱情婚姻家庭(优生代) 2012(10)
    • [17].论林木所有权的物权限制及其突破[J].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05)
    • [18].挂靠开发房地产项目不能解释成合伙取得物权——以司法案例为视角[J].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19(01)
    • [19].理性的审视,深刻的反思——评王连合教授《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J]. 临沂大学学报 2017(06)
    • [20].物债二分语境下对狭义“物权优先效力”的商榷——从一物多卖之情境展开[J]. 法制与社会 2016(16)
    • [21].谁更有利于债券发行:信用担保还是物权担保?[J]. 证券市场导报 2015(09)
    • [22].《物权的变动》教学设计[J]. 文理导航(中旬) 2020(02)
    • [23].我的,你的,我们的——宝宝物权意识发展关键词[J]. 父母必读 2016(07)
    • [24].试析我国私人物权对行政公权的干预[J]. 时代人物 2008(06)
    • [25].中国物权概念的反思与批判[J]. 河北法学 2014(03)
    • [26].浅析物权的消灭[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2)
    • [27].论物权合同的存与无[J]. 学理论 2011(16)
    • [28].物权内外效力的实证管窥[J].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3)
    • [29].限制国家物权行使能力的逻辑[J].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0(03)
    • [30].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再证成[J]. 法学家 2010(06)

    标签:;  ;  ;  ;  ;  

    清代物权法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