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市场2003年回顾和2004年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韩晓梅[1](2019)在《中国信贷供给效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发展的重点转向大力加强经济建设,各行各业亟需资金支持,通过扩大信贷供给规模满足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使信贷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不断凸显。但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采取的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等,使新增信贷增长率大幅增加,自2010年以后随着新增信贷增长率的提升,GDP增长率却逐渐走低,这打破了人们一直以来增加信贷以拉动经济增长的观念。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发展的重点是要解决当前结构不平衡、发展不充分的问题,需要从供给侧出发推进结构性改革。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环节,信贷供给改革承担着改善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为其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支持等重要职责。信贷供给应根据新时代发展矛盾的变化,尽快转变过去强调扩大规模以拉动经济增长的理念,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率的供给,增强信贷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金融要注重回归本源,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作为重要金融工具之一的信贷,应找准自己在新时期的定位和改革方向才能更有效地服务经济发展。因此,研究如何提升信贷供给效率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立足这一出发点,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和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的比较研究,探索信贷供给应遵循的原则;通过建立信贷供给效率分析模型,研究信贷供给应依据的方式;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信贷政策特征、供给演化逻辑和有效性研究,分析当前信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信贷体系机制研究,分析我国信贷供给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的特征;通过对信贷环境研究,分析环境对信贷供给的影响。总体看,原则是信贷供给的依据,方式决定方法,政策是原则和方式的具体体现,体系是信贷供给和政策落实的主体,环境是影响信贷供给的外在因素,通过对以上影响信贷供给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给出提升我国信贷供给效率的对策建议。基于以上思路,文章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模型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展开:第一章是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的研究背景、意义、主要内容、思路、方法,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并从信贷的作用、信贷供给问题和提升信贷供给效率的方法三方面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第二章是信贷理论的比较研究,从马克思主义信贷理论出发分析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内在机理和利息,研究认为信贷供给要以实际生产为基础、坚持按均衡比例分配的原则和通过利息率进行调控,且应当正视信贷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对西方经济学的信贷配给、信贷传导机制和信贷周期理论进行梳理,并对两种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应以马克思主义信贷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的有益成果。第三章是信贷供给效率的模型研究,基于理论研究的思想,以企业收益为重点,建立企业未获得信贷、获得短期信贷和长期信贷的决策模型,研究企业将信贷用于实体生产和虚拟投资的决策,进而分析信贷在不同决策下的供给效率,探索信贷供给的有效方式。第四章是信贷供给效率的政策研究,通过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信贷相关政策研究,根据供给特征将政策划分为依计划调节与市场化并存期、依市场化改革完善期和全面完善期三个阶段,对阶段性特征进行总结并依据阶段性特征分析信贷供给思路演化的逻辑,然后从强化投入产出、推进优化升级和促进结构调整三方面分析信贷政策的有效性,最后总结分析我国信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是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制研究,重点从信贷供给体系中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个主体间的机制出发,分析我国金融结构、政府干预、银企关系和市场竞争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从而解释当前信贷资源配置不均、信贷供给存在低效浪费等现象的原因。第六章是信贷供给效率的环境研究,从与信贷供给紧密联系的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环境出发,通过理论分析找到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理,再通过HP滤波分析、关联性分析和省际面板数据相关性分析的实证研究,分析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具体影响。研究认为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效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但其作用的效果、阶段、滞后影响不同,当前阶段应根据经济新常态的要求加强三方面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的促进作用。第七章是总结和建议,根据各章节研究结果对影响信贷供给效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总结,并结合新时代要求从信贷供给的原则、方式、影响机制、政策、服务对象和环境六方面为提升我国信贷供给效率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为:一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信贷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这方面基础研究的不足。二是建立以投资决策为基础的信贷供给效率分析模型,从三方面补充了现有研究的不足,首次根据收益建立企业在虚实经济中进行投资的决策模型并对信贷供给效率进行分析;对虚拟经济投资决策的CAPM模型引入Markov状态转移进行改进,实现理论模型的创新;根据模型研究探索出实施差别化信贷利息率、实行精准信贷供给的方法提升信贷供给效率,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撑。
胡鹏[2](2019)在《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的本质是风险管理和分散,其意义乃在汇集个人力量,成立危险共同团体,于成员发生事故需要补偿时提供经济支助。在保险制度的运作中,保单持有人所缴交的保费累积形成保险基金,此一基金的规模甚巨且必须进行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增值。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领域,不仅能够提升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更影响到股票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我国保险机构自2004年获准直接入市投资股票以来,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系与互动日益密切,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已成为股票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但是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机构未如主管机关所希冀的那样成为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也并未发挥长期稳定价值投资者的正面作用。反而在2015年下半年,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激进投资股票,频繁大量举牌上市公司,甚至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引发了资本市场的震动和社会公众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质疑。申言之,保险机构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法人机构,不仅在股票市场上投资以获取报酬,而且能够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行使投票权。如若保险机构挟庞大的资金优势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管理决策,大举介入经营一般产业,将引发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及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如何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扼止保险业经济权力的滥用非常必要。第一章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入手,剖析保险机构投资股票所蕴含的保险学原理,并界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以及法律规制的目标。具体而言,保险共同体吸纳保费转嫁风险的同时,也汇聚了大量资金,使保险业成为保单持有人财富的管理者,保险机构必须确保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再者,单纯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商品逐步发展成投资型保险,愈来愈具有金融理财和投资属性。因此,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是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也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我国保险机构并非一开始就被允许直接投资股票,而是在政策法规上经历了禁止、放松,直至完全放开的过程。2004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在政策法规上允许保险机构直接入市,使得保险市场与股票市场的互动更加紧密。但我国保险业直接入市投资股票,其意义不仅在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我国金融监管机关更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充当股票市场的压舱石和稳定器。但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作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典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并没有成为稳定股票市场的重要力量,甚至在2015年大量举牌上市公司,引发上市公司的恐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链接到保险与股票两大市场,牵涉面广,产生的风险大,必须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止保险机构滥用庞大的资金优势。第二章以2015年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举牌上市公司事件作为分析对象,指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所衍生的风险点。具体而言,保险机构挟庞大的保险基金是股票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及股票市场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在历次改革资本市场与发展保险业的政策规划中,我国主管机关也希望保险机构发挥长期价值投资的理念,成为股票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然而,长期的市场实践表明:保险机构并未达成主管机关所设定的目标,反倒成为追涨杀跌的炒作者。特别是2015年以来,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大量举牌上市公司,使整个资本市场为之震动。保险机构颠覆长期价值投资的形象,成为舆论所指摘的“野蛮人”。我国保险机构之所以提升风险偏好,激进投资股票虽是多方因素叠加下的行为选择,但其可能衍生的风险不容小觑。例如,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了保险风险保障的主业,使保险机构沦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并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三章指出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异化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并借助资本结构理论进行分析,描绘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发生机制,并提出化解利益冲突的具体路径。具体而言,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利益冲突有内外两个层面。内部冲突是由保险机构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所致,表现为保险机构股东竭力规避监管规则,试图集中持有保险机构股权,实施高风险的股票投资行为。而在现行法下,保单持有人无法对保险机构实施有效地监控,其权益有受损之虞。外部冲突是在金融集团架构之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进行组织上的结合,导致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受金融集团的操纵和控制,而非基于自身利益进行的独立决策。透过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所衍生的乱象,其实利益冲突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和发生进路。针对内部冲突,以资本结构理论为分析工具,保险机构是高负债和高杠杆运作,保险机构股东因而存在比一般公司更高的代理风险。在自利性驱动之下,股东极易以保险资金进行豪赌从而投资股票。并且在保险机构发生财务危机时,股东也倾向于拖延增资,甚至掏空公司资产。为此,有必要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其一,围绕“控制权转移”这一核心,构建对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规则;其二,加强保险公司大股东适格性监管,维持保险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其三,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而针对外部冲突,在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架构中保险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容易失灵,衍生出与整个集团及其他子公司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保险子公司投资股票的自主决策机制失灵,而沦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附庸。为此,有必要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中保险子公司的“内部防火墙”,以期维持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行为的独立性,阻绝或限制金融控股集团对保险子公司行为的不当影响和控制。第四章通过导入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出现的保险机构肆意介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事件,介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的两度修改,并剖析其背后所蕴含的“金融与商业分离”的基本法理,以此为借鉴界定我国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合理边界。具体而言,鉴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和安全性特征,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应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并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但是分析我国保险机构在股票市场上的行为表现,其在现实中存在消极炒作与积极介入两种倾向,导致其偏离长期价值投资的轨道,严重背离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两重角色。保险机构股东和保单持有人的风险偏好差异,以及保险机构普通账户中自有资金和外来资金混合运用更加剧了利益冲突行为。2004年我国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并帮助一致行动人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的事件。也引发了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资金运用妥适性的广泛争议,同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两度进行修改以规制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申言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三项通过剥夺保险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方式,来强化保险机构短期财务投资属性。但这一规定严重违背股东平等的基本法理,实有矫枉过正之嫌。纵观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法规,限制或剥夺金融机构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的规定广泛存在。这表明我国台湾地区在法规上推动金融混业的同时,仍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参与被投资公司经营,以贯彻“金融与商业分离”的价值导向。“金融与商业分离”的立法精神也应统一落实到大陆地区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则当中。其次,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保险机构战略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应出台“保险相关事业”清单,并着重加强对保险机构财务投资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引导。第五章着重论证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机构投资股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引入金融法中的“信义义务”,以此规制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具体而言,传统保障型保险的法律关系十分简单,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之间通过保险契约进行连结,基础法律关系属于保险契约法的调整范围。而广大保单持有人所缴交保费所累积形成的保险资金之运用行为则由保险业法进行监管,其主要目标为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而保单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投资行为、投资目标两者间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但从私法关系的视阈分析,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是保险机构受广大保单持有人的委托,将缴交的巨额保费投资于股票市场,进而获取利润的行为。前端的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与后端的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规制,此二者的连结点便是投资型保险。因此,保险机构股票投资除应置于公法监管之中,还应当受私法关系的规制。通过剖析投资型保险的基础法律关系,保险机构对保单持有人应负有信义义务。由此建立起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信义义务规则。包括保险机构事前应慎重选择所投资的股票种类,遵循谨慎投资原则,禁止不公平对待保单持有人,也不得利用股票投资从事利益输送行为。
朱飞[3](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汪兴瑞[4](2019)在《我国原油期现价格关系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原油进口国、第二大原油消费国,原油对外依存度逐年升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原油市场却没有与之匹配的话语权,国际原油市场的价格波动使我国原油市场面临巨大风险。2018年3月26日,在我国能源与金融领域的共同关注下,我国第一个国际化原油期货品种(上海原油期货)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交易,新上市的原油期货交易品种有助于我国原油价格市场化机制的形成,企业运作的价格风险管理也将极大依赖国内的原油期货市场。原油期货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商品期货品种,根据国际原油市场相关经验,研究我国原油期货以及原油现货价格的关系,有助于我们重新去认识原油期货与现货价格的作用机制及其影响程度,对我国能源及金融领域的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基于以上背景,选取了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1月16日之间的日度数据,以大庆原油现货价格和上海原油期货价格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上海原油期货价格和大庆原油现货价格数据的ADF平稳性检验、协整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以及误差修正模型等,理清楚我国原油期货价格和原油现货价格的相互关系及影响程度。研究发现,上海原油期货价格与大庆原油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且长期均衡的,由上海原油期货价格引导大庆原油现货价格。研究结论对我国原油期货市场和原油现货市场的发展战略提供了参考依据。
信丽媛[5](2015)在《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研究与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天津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膳食结构的调整,人们更加注重饮食结构与健康。蔬菜作为生活的必需品,在食物消费的比重中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价格的波动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力不断增强。2007年以来,天津市蔬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蔬菜产量不断提高,种植蔬菜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天津市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大都市,常住人口近1500万,对蔬菜需求量不断增加。蔬菜价格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民;蔬菜价格剧烈波动的结果是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一方面是蔬菜价格过低,农民收入减少,生产积极性受影响;另一方面蔬菜价格过高,生活成本增加,城市居民反映强烈;只有将价格保持在均衡价格合理的波动范围内,才能保证供求双方利益最大化。受近年来国内外蔬菜剧烈价格波动影响,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十分明显,究其原因是农产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农产品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因此,开展天津市蔬菜价格预测预警研究,探寻影响蔬菜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对蔬菜价格总体走势进行预判,对稳定天津市蔬菜产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蔬菜有效供给具有重要的意义。本研究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天津市主要生产和消费的蔬菜价格预警及实证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采用了H-P滤波分析法、向量自回归法、季节调整法、黑色预警模型和黄色预警模型等多种计量模型与方法,探寻引起蔬菜价格波动的关键因素,研究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的规律和特征,建立了基于天津市蔬菜生产消费实际的蔬菜价格波动的黑色预警模型和黄色预警模型,并提出了一系列合理化建议。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部分:一是对蔬菜价格预测预警研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梳理了我国农产品价格改革的历程和主要内容;总结了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的机制;探寻了我国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及主要影响因素。借鉴经济预测预警理论,提出蔬菜价格波动预测预警的原理及方法。二是研究了天津市蔬菜价格历年来的波动强度,明确蔬菜价格波动的警义,确定警情;利用H-P滤波分析方法,分解了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的趋势周期性成分、季节性因子和不规则波动,结果表明近15年来的蔬菜价格波动大致可以划分成为9个周期,茄果类蔬菜和叶菜价格走势相近,说明蔬菜价格之间联系密切;利用ARCH模型分析历年来蔬菜价格时间序列,发现蔬菜价格波动具有集群性。三是运用B-J方法、灰色预测方法和季节调整法对天津市蔬菜价格开展短期预测,并对以上三个模型预测的效果进行了比较,发现应用季节调整模型预测的结果更为理想。四是论述了天津市蔬菜生产消费的现状,研究了蔬菜成本收益情况;分析了影响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即蔬菜价格波动警情的警源因素。从蔬菜供求变化、经济和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方面辨析蔬菜价格波动的警源。五是构建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的预警指标,分析警素;结合天津市蔬菜生产消费的实际,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量化性,将含有27个指标的理想蔬菜价格波动预警指标体系确定为含有21个指标的实用指标体系。利用时差相关分析法,划分出先行、同步和滞后警兆指标。六是划分警区和确定警限,建立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黄色预警模型和黑色预警模型;利用预警灯号图显示出天津市2015年月度和年度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结果。七是从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科技支撑和信息共享四个方面,对加强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叶伟青[6](2013)在《天然橡胶期货基差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天然橡胶消费国,由于产量有限,所以必须通过大量进口满足需求。由于进口天然橡胶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受国际胶价的影响,所以国内相关企业的利润都会受国际天然橡胶价格的变化而波动。对此,很多大型企业都会进行套期保值来熨平利润,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由于套期保值的效果受相关期货品种的基差影响巨大,因此,研究我国天然橡胶期货基差就显得非常有意义,不仅有益于进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的企业,更有利于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基本面分析,找出影响我国天然橡胶期货基差的主要因素,然后利用同期泰国出口橡胶价格、东京商品交易所橡胶期货价格、纽约商品交易所WTI原油期货价格、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持仓量等数据,通过GARCH模型、格兰杰因果检验,及线性回归分析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天然橡胶期货基差受前一期基差、泰国出口胶价、WTI原油期货价格及东京商品交易所期货胶价的影响而发生变动,而受人民币汇率及持仓量的影响不大。同时,我国天然橡胶期货基差可以通过模型,由前一期基差、WTI原油期货价格和东京商品交易所期货胶价等三个指标进行预测,从而为企业更好地进行天然橡胶套期保值提供数据支持。
于恩锋[7](2013)在《对外贸易与中国期货业发展的关系》文中研究指明2011年是中国加入WTO的第1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在过去的10年中取得辉煌成绩,市场经济充满各种风险,中外企业在国内外的较量同样充满不可预知的变数,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国内经济受到世界经济波动的更大影响。为规避风险,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成功与国内期货业的健康发展,给各风险主体提供理想的规避风险场所。中国的对外贸易的发展也要求国内期货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相关性。
柴景辉[8](2011)在《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文中指出近现代金融业从自由状态走向政府管制是经历制度变迁的过程。金融监管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目的是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均衡稳定并提供效率与公平。为保证利益为社会所共同享受,政府需要通过外部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与可持续发展。在真实的金融业世界中,各国政府为保持金融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对金融交易及金融机构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包括制定金融法规和制度,并采取措施控制金融危机。多年以来,特别是经历了数度金融危机,各国政府及学者在是否支持金融监管的讨论方面逐渐趋于同一声音,但在如何监管,政府在其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方面,意见始终未有统一。无论学者如何争论,不论金融市场如何风云变幻,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表现出的缺乏预见性、灵活应变能力,不可否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发生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研究政府行为在金融监管中的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回顾新中国金融历史与金融监管史,罕有一个国家能够如其一样,从单一的金融业态变迁到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仅仅用了三十年的时间。其间,中国经历了独特的二元制经济结构的转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国家与政府为金融业的发展谋划并实施了诸多制度移植及制度创新,开启了以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为主要特点的金融监管之路。本文采用制度变迁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方法,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为逻辑研究框架,以政府行为作为研究目的,揭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变化过程与内在因果关系与逻辑内涵。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一章是绪论部分;第二章是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第三章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轨迹;第四章是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及制度学习;第五章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第六章是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调整;第七章是本文的结论与启示。
林伟明[9](2011)在《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全面地探讨了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的经济发展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问题,并尝试将信心的角度纳入本文中,综合诠释香港经济不同阶段的发展轨迹及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来回顾十四年以来香港经济的发展与港人对经济的信心,从而探讨回归后香港经济的历史变迁与历史地位。一方面,本文探讨香港经济发展与“外部”的信心问题,从机遇论、中心论到边缘论,再到当下的发展,正好反映出香港在回归后因经济起伏而带来的对中国内地(外部)的信心体现:有信心为中国内地带来繁荣失去信心担心中国内地的发展中被边缘化有信心能够与中国内地互相配合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本文探讨香港经济发展与内部的制度问题,也就是讨论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地位的发展。如果说,回归后一大段日子的经济发展过程反映了香港对中国内地经济而引起的信心问题,而“金融海啸”后的联系汇率制度讨论则是反映香港对美国、中国经济发展信心逆转时所带出的问题,也就是香港应如何发展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问题。如上所述,本文首先阐述联系汇率制度在1983年产生的历程,及其后的运作与发展,再解释联系汇率制度如何稳定香港这种属外向型经济体系的发展。也就是说,香港自1997年回归中国后,就算经历过往各种金融及政治冲击,能有效抵御及免受因外围负面因素而造成大幅度汇率波动,制度依然保障香港长期经济安稳发展,对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接着,本文讨论香港在1997年回归前后的一段期间,中国内地不同地方:如中西部、江西、西部、湖北、湖南、云南、广西及福建等地对香港有着不同的期许。重点是香港在回归前已是一个基础建设良好、经济发达、贸易往来频繁及服务业达世界一流标准的腹地,内地期望通过这多项的优点带动当地的经贸发展,如提升生产效能及效率、完善营运管理、改善人才素质、强化服务业标准及发展区域金融中心等。不过,接踵而来的厄运,如1997年10月的“金融风暴”、2001年的“911”事件及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令香港的经济持续下跌,并失去发展的动力。相反,中国内地的经济持续保持平稳增长。香港在2003年经济及贸易环境最恶劣的一刻时,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施以援手,以CEPA,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个人游”等方案协助及刺激香港经济复苏,令香港重拾经济上升的动力。但同时带来香港一些问题。第一、香港人在过去经济建设成就上的骄傲顿时消失,令信心出现危机;及第二、担心中国内地的高速发展令香港被边缘化。在经贸发展的同时,中国及香港政府均要面对及处理此等问题,以免破坏社会和谐及稳定,这是中央人民政府不愿意看见的。因此,中国在协助香港经济发展时,多给予香港人有着发挥过去不屈不挠的精神,积极参与香港本地以至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重拾信心能与中国内地互相配合共同发展。好景不常,当香港经济稍有起色的时候,2008年又因美国房地产的次按问题而导致的“金融海啸”,对香港的经济带来冲击。美国为要挽救疲弱的经济,史无前例地大量“印银纸”,令美元币值持续下跌,触发大量热钱流入香港并推高资产价格,在逐利的诱因下,加速了资产泡沫的风险,再加上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不少论者认为这样会导致通货膨胀升温,影响了普罗大众的生活及增加了营商的成本。因此,不少论者关注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应否改变或废除,又有不少论者提议香港应实施港元与人民币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不过,通过笔者的验证与分析及综合不同经济学家的意见后,联系汇率制度和通货膨胀并无直接的关系。反之,联系汇率制度有利于港元币值稳定,亦即是确保营商环境的稳定。因此,港元与人民币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暂不可行,原因是人民币现时仍未能自由兑换。更何况美国自“金融海啸”后仍是世界第一的经济大国,港元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制度实无必要改变。最重要的是要稳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其经济及贸易层面必要确保稳定,就必先要稳守现存行之有效的联系汇率制度。“金融海啸”后,世界的新经济秩序正在重组,在众多掘起的经济实力国家之中,中国的表现最佳最强。因此,中国可利用这次历史性的机遇,促进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加快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既然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能有效稳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世界的领导地位,香港人就应该发挥一如既往在金融业的专业所长,配合中国内地的经济发展并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就是说,香港应办好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重要角色,作为人民币“走出去”的桥梁。与此同时,香港自身亦必须创造条件,自行强化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中介职能,能有效地维持在国际间的领导地位。
曾建武[10](2008)在《国际油价波动:因素分析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基于贝叶斯方法的研究》文中指出对中国这样一个石油消费量和石油进口依存度均不断增加的发展中大国而言,2002年以来国际油价持续上涨和大幅波动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因此,探讨国际油价波动的原因,评估国际油价波动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研究方法上,相对传统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ector Autoregression Model,VAR)而言,加入贝叶斯先验信息(Bayesian Prior)所构建的贝叶斯向量自回归模型(BVAR)能较好地克服过度拟合的问题,取得较好的预测效果。鉴此,本文在分析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因素的基础上,采用贝叶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实证分析各因素变化对油价变化的影响程度和国际油价波动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国际油价与OECD石油消费量、欧佩克原油产量、美国原油库存、美元汇率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OECD石油消费量每增加1%,油价上涨30.89%:欧佩克原油产量与美国原油库存每增加1%,油价分别下跌3.9%和5.77%;美元汇率每减少1%,油价上涨8.09%。第二,我国现阶段经济的一些特点,包括非市场化的石油定价机制、产能过剩、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人民币升值等降低了高油价对经济的冲击,部分掩盖了高油价对经济的影响。第三,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国际油价、国内石油消费量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国际油价每上涨1%,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减缓0.025%;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和石油消费量呈现正相关,石油消费量增加1%,将促使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加快0.156%。第四,国际油价上涨10%,会使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加0.89%。短期内国际油价对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解释程度不高。
二、期货市场2003年回顾和2004年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期货市场2003年回顾和2004年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信贷供给效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对信贷供给作用的研究 |
二、对信贷供给问题的研究 |
三、对提升信贷供给效率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框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信贷相关概念和理论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信贷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信贷理论 |
一、信贷基本内容 |
二、信贷供给遵循原则 |
三、信贷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 |
一、信贷配给理论研究评述 |
二、信贷传导机制理论研究评述 |
三、信贷周期理论研究评述 |
第四节 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的比较 |
一、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比较 |
二、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经济学信贷理论比较研究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贷供给效率的模型 |
第一节 企业未获得信贷的收益模型 |
第二节 企业获得短期信贷的决策模型 |
一、企业获得短期信贷投资生产 |
二、企业获得短期信贷投资虚拟经济 |
第三节 企业获得长期信贷的决策模型 |
一、企业获得长期信贷投资生产 |
二、企业获得长期信贷投资虚拟经济 |
第四节 信贷供给效率分析模型研究的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贷供给效率的政策 |
第一节 1978-2018 年我国信贷政策梳理和研究 |
一、信贷政策依计划调节与市场化探索并存期(1978-1992 年) |
二、信贷政策依市场化改革完善期(1993-2008 年) |
三、信贷政策全面完善期(2009-2018 年) |
第二节 信贷供给政策思路演化逻辑 |
一、信贷供给思路演化背景 |
二、信贷供给思路演化的影响因素 |
三、信贷供给思路演化内在逻辑 |
第三节 信贷政策有效性分析 |
一、信贷政策对投入产出的强化效应 |
二、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效应 |
三、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效应 |
第四节 信贷政策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制 |
第一节 金融结构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一、政府主导占优的金融结构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二、金融机构行政化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政府干预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一、政府主导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二、政企关系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三、政府监管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第三节 银企关系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一、预算软约束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二、信息不对称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三、政治性偏好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第四节 市场竞争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一、行业竞争加剧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二、非正规信贷竞争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贷供给效率的环境 |
第一节 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理 |
一、市场化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理 |
二、法治化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理 |
三、科技化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的影响机理 |
第二节 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影响的全国整体数据分析 |
一、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数据变动趋势的Hodrick-Prescott滤波分析 |
三、信贷供给效率与环境因素的关联性分析 |
第三节 环境对信贷供给效率影响的省际面板数据分析 |
一、单一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效率影响分析 |
二、综合环境因素对信贷供给效率影响分析 |
第四节 信贷供给效率的环境研究结论和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和建议 |
第一节 信贷供给效率主要影响因素总结 |
第二节 提升信贷供给效率对策建议 |
一、明确信贷供给根本原则 |
二、实施精准和差别化的供给方式 |
三、科学合理制定信贷供给政策 |
四、优化信贷供给体系 |
五、保障实体和虚拟经济均衡发展 |
六、改善信贷供给环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第一章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
一、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业资金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
二、保险资金运用是投资型保险金融属性的现实吁求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我国保险机构入市投资股票的政策法规沿革 |
二、我国股票市场中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角色定位 |
三、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角色定位的反思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的目标 |
一、确保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充足 |
二、最大限度地保护保单持有人 |
三、防止保险机构滥用资金优势 第二章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事件概述 |
一、2015 年我国保险机构举牌上市公司事件 |
二、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的行为动因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衍生的风险 |
一、保险机构激进投资股票偏离风险保障的主业 |
二、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控制权争夺的融资平台 |
三、保险机构挟庞大资金优势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三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内部冲突:股东与保单持有人股票投资偏好的异质性 |
二、外部冲突: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受不当操控 |
第二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 |
一、资本结构理论下保险机构股东的代理问题 |
二、金融集团架构中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失灵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
一、我国保险监管规则对利益冲突防控力度不足 |
二、保险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利益冲突的平衡路径 |
三、金融集团中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自主性 第四章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法律边界——以“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为视角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市场的角色错位及法制根源 |
一、我国保险机构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 |
二、我国保险机构财务投资与战略投资角色的背离 |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矛盾冲突 |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对保险机构滥用股票投资权限的争议 |
一、案例导入:我国台湾地区“中信入主开发金控”案例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一的修改 |
三、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和实务界对“保险法”修改的论争 |
第三节 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投资股票的法律边界 |
一、金融与商业分离的法理基础及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 |
二、金融与商业分离原则下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的法律规制——以投资型保险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中的投资型保险问题 |
一、投资型保险的特点及其对现行保险法的挑战 |
二、投资型保险与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的异化 |
第二节 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一、我国投资型保险的主要类型及运作原理概述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三节 我国保险机构不当投资股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
一、投资型保险视阈中保险机构的信义义务 |
二、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信义义务的具体进路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3)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原油期现价格关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1.3 本文研究的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原油现货市场与原油期货市场 |
2.1 我国原油现货市场 |
2.1.1 国内原油现货市场 |
2.1.2 原油资源的战略价值 |
2.1.3 国内原油价格市场化 |
2.2 我国原油期货市场 |
2.2.1 我国原油期货实践 |
2.2.2 我国原油期货市场 |
2.2.3 期现价格关系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原油期货和现货价格关系实证研究 |
3.1 数据来源及选择 |
3.2 建模与实证分析 |
3.2.1 ADF平稳性检验 |
3.2.2 VAR向量自回归模型 |
3.2.3 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 |
3.2.4 Johansen协整检验 |
3.2.5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3.2.6 VEC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
4.1 核心结论 |
4.2 结论比较分析 |
4.3 相关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的论文 |
(5)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研究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对象和内容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1.3 研究方法和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产品价格波动预警国内外研究进展 |
2.1 关于农产品价格的研究 |
2.1.1 关于农产品价格改革研究 |
2.1.2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
2.1.3 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4 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研究 |
2.1.5 农产品市场风险评估的研究 |
2.2 关于农产品价格预测的研究 |
2.2.1 预测理论的发展 |
2.2.2 农产品价格预测研究 |
2.2.3 不同预测方法的比较 |
2.3 关于农产品价格预警的研究 |
2.3.1 预警研究的发展 |
2.3.2 预警方法和模型 |
2.3.3 预警结果及应用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的理论分析 |
3.1 市场价格理论 |
3.1.1 价格均衡理论 |
3.1.2 蛛网模型 |
3.1.3 通胀理论 |
3.1.4 经济周期波动理论 |
3.2 价格预测理论与方法 |
3.2.1 蔬菜价格预测的概念 |
3.2.2 预测的原理 |
3.2.3 预测的基本流程 |
3.2.4 经济预测的方法 |
3.3 价格波动预警的理论与方法 |
3.3.1 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的概念 |
3.3.2 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的逻辑过程 |
3.3.3 警限确立的原则和方法 |
3.3.4 经济预警方法 |
3.3.5 本文拟采用的预警方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的情况分析 |
4.1 天津市主要蔬菜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
4.1.1 蔬菜月度价格历史轨迹 |
4.1.2 蔬菜价格波动较为频繁 |
4.1.3 蔬菜价格波动强度分析 |
4.2 蔬菜价格波动周期分析 |
4.2.1 价格波动周期识别方法 |
4.2.2 蔬菜价格波动周期识别结果 |
4.3 蔬菜价格波动的积聚性分析 |
4.3.1 蔬菜价格波动的基本统计特征 |
4.3.2 广义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 |
4.3.3 蔬菜价格波动率的GARCH建模及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天津市蔬菜价格短期预测研究 |
5.1 蔬菜价格的BOX-JENKINS法预测 |
5.1.1 Box-Jenkins法的形式 |
5.1.2 Box-Jenkins法主要步骤 |
5.1.3 蔬菜价格的ARIMA模型预测结果 |
5.2 蔬菜价格的灰色模型预测 |
5.2.1 灰色预测模型简介 |
5.2.2 蔬菜价格灰色预测步骤 |
5.2.3 蔬菜价格灰色预测结果 |
5.3 蔬菜价格的X12季节调整法预测 |
5.3.1 X12季节调整法简介 |
5.3.2 蔬菜价格X12季节调整法预测结果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天津市蔬菜生产及供求分析 |
6.1 主要蔬菜生产现状 |
6.1.1 主要蔬菜生产规模和总产量 |
6.1.2 蔬菜供给结构不断调整优化 |
6.1.3 蔬菜的规模化种植程度稳步提高 |
6.1.4 蔬菜的自给率居全国特大城市前列 |
6.2 主要蔬菜成本收益分析 |
6.2.1 叶类蔬菜生产成本收益分析 |
6.2.2 茄果类蔬菜生产成本收益分析 |
6.2.3 耐贮类蔬菜生产成本收益分析 |
6.3 蔬菜市场供需变化分析 |
6.3.1 蔬菜需求变化分析 |
6.3.2 蔬菜供给变化分析 |
6.4 蔬菜市场供求环境分析 |
6.4.1 自然环境 |
6.4.2 经济与政策环境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蔬菜价格波动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 |
7.1 预警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7.1.1 全面性和代表性 |
7.1.2 可量化性和可操作性 |
7.1.3 现实性与前瞻性 |
7.2 蔬菜价格波动预警指标选择 |
7.2.1 警情指标 |
7.2.2 警兆指标 |
7.3 先行、同步、滞后警兆指标的确定 |
7.3.1 基准循环和先行、同步、滞后指标 |
7.3.2 时差相关分析法 |
7.4 以西红柿价格波动预警为例的预警指标体系 |
7.4.1 西红柿价格波动预警指标体系构建 |
7.4.2 警兆指标先行、同步和滞后性质的确定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实证研究 |
8.1 蔬菜价格波动黑色预警方法 |
8.1.1 警限和警度的选取 |
8.1.2 相关指标的处理 |
8.1.3 黑色预警模型的结果 |
8.2 蔬菜价格波动的黄色预警方法 |
8.2.1 回归分析模型的选择 |
8.2.2 预警指标的选择 |
8.2.3 警限和警度指标的确定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建立健全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机制的对策建议 |
9.1 政策支持方面 |
9.1.1 启动建立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试点 |
9.1.2 完善建立农产品市场预警体系 |
9.1.3 加强农产品预警团队建设 |
9.2 产业发展方面 |
9.2.1 加快蔬菜标准化基地建设 |
9.2.2 发展蔬菜专业化生产 |
9.2.3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9.3 科技支持方面 |
9.3.1 支持开展预警方面的课题研究 |
9.3.2 稳定加大对预警研究的财政支持 |
9.4 信息共享方面 |
9.4.1 建立完善农产品预警信息采集机制 |
9.4.2 建立健全农产品预警信息分析机制 |
9.4.3 健全完善农产品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
第十章 结论和讨论 |
10.1 本文研究的结论 |
10.2 本研究的不足 |
10.3 本研究结果的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天然橡胶期货基差的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及思路 |
2 研究理论基础 |
2.1 基差理论 |
2.2 国外相关研究 |
2.3 国内相关研究 |
2.4 影响天胶期货基差的理论分析 |
2.4.1 影响因素分类 |
2.4.2 因素影响机制 |
3 天然橡胶现货市场概述 |
3.1 天然橡胶概述 |
3.1.1 自然属性 |
3.1.2 主要用途 |
3.1.3 质量标准 |
3.2 国际天然橡胶现货市场概述 |
3.2.1 需求情况 |
3.2.2 供给情况 |
3.3 中国天然橡胶现货市场概述 |
3.3.1 需求情况 |
3.3.2 供给情况 |
4 天然橡胶期货市场概述 |
4.1 天然橡胶期货市场 |
4.1.1 东京商品交易所 |
4.1.2 上海期货交易所 |
4.1.3 新加坡交易所 |
4.2 中国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发展概述 |
5 中国天然橡胶期货基差影响因素分析 |
5.1 国际现货胶价 |
5.2 国际期货胶价 |
5.3 合成橡胶价格 |
5.4 汇率因素 |
5.5 金融因素 |
5.6 自然因素 |
6 基差建模 |
6.1 变量及数据 |
6.1.1 变量选取 |
6.1.2 数据来源 |
6.1.3 数据处理 |
6.2 GARCH模型 |
6.2.1 GARCH模型简介 |
6.2.2 GARCH模型分析 |
6.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6.3.1 格兰杰因果检验简介 |
6.3.2 单位根检验 |
6.3.3 协整检验 |
6.3.4 格兰杰检验 |
6.4 线性回归分析 |
6.4.1 线性回归分析简介 |
6.4.2 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
6.4.3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
6.5 建模结论分析 |
7 研究结论、意义及不足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意义 |
7.3 研究不足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论文结构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目的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历史与经验法 |
1.4.2 归纳与演绎分析法 |
1.4.3 比较分析方法 |
1.5 创新点与缺陷处 |
1.5.1 创新点 |
1.5.2 缺陷处 |
第2章 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
2.1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 |
2.1.1 制度变迁 |
2.1.2 制度变迁方式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 |
2.1.3 路径依赖及变迁时滞 |
2.1.4 制度自我强化 |
2.2 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 |
2.2.1 制度变迁发生的条件 |
2.2.2 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2.3 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
2.3 制度变迁的组织与学习 |
2.3.1 学习机制与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动力 |
2.3.2 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的学习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演变及政府行为动因分析 |
3.1 金融监管理论 |
3.1.1 金融监管及目标、模式 |
3.1.2 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监管模式 |
3.1.3 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及监管模式分析 |
3.1.4 金融监管理论综述 |
3.1.5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分析 |
3.1.6 金融市场与金融风险 |
3.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轨迹与概述 |
3.3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的动因分析 |
3.4 监管体制与政治制度的依存关系及政府行为的表现方式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与制度学习(1978-1992 年) |
4.1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 |
4.1.1 混业经营的历史背景 |
4.1.2 集中监管的历史背景 |
4.1.3 集中监管的制度选择 |
4.1.4 混业经营的发展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建立 |
4.2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监管体制的探索 |
4.2.1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权限不足与监管缺位 |
4.2.2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4.2.3 混业经营、集中监管的制度借鉴与制度试错 |
4.3 混业经营的制度移植与改革成本 |
4.3.1 混业经营与集中监管体制的制度试错 |
4.3.2 集中监管体制变革的政府思维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及制度修正(1993 年-2003 年) |
5.1 国际化背景下的中国分业监管体制 |
5.1.1 分业经营模式 |
5.1.2 国际分业监管模式 |
5.1.3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的制度背景 |
5.1.4 中国分业监管体制形成与发展 |
5.1.5 分业监管时期金融业的法律规范 |
5.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2.1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银行业与信托业 |
5.2.2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证券业 |
5.2.3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保险业 |
5.2.4 分业监管体制下的中国金融市场 |
5.3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 |
5.3.1 分业监管成本与监管实效性 |
5.3.2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正式规则出台 |
5.3.3 监管体制下的金融腐败与效率损失 |
5.4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适应与制度错位 |
5.4.1 金融市场的监管失控与金融案件 |
5.4.2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政府的行政行为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体制与制度调整(2003 年以后) |
6.1 综合经营萌芽下金融监管的制度选择 |
6.1.1 分业监管体制正式确立的国际背景 |
6.1.2 中国金融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制度安排与动因 |
6.1.3 综合经营萌芽下的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
6.2 综合经营及金融分业监管的国际对比 |
6.2.1 综合经营的概念 |
6.2.2 综合经营的国际化演进 |
6.2.3 综合经营的表现与特征 |
6.3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制度选择 |
6.3.1 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途径与特点 |
6.3.2 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践与探索 |
6.4 综合经营萌芽下分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
6.4.1 综合经营的监管成本 |
6.4.2 综合经营的收益分析 |
6.5 综合经营下制度调整的理论思考 |
6.5.1 分业监管的制度刚性与路径依赖 |
6.5.2 金融监管制度调整及综合经营的行政助推 |
6.5.3 政府监管行为的调整与自我强化 |
6.5.4 监管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
6.5.5 社会成本与政府风险 |
6.5.6 制度调整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预期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演进的结论与启示 |
7.1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方式与监管模式 |
7.2 中国金融监管变迁过程中政府行为特征 |
7.3 监管体制变迁中政府监管行为的模式选择 |
7.4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政府学习行为分析 |
7.5 金融改革的成本与政府行为自我强化 |
7.6 金融法治化与正式规则的演化 |
7.7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目标与前景分析 |
7.8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理论思考 |
7.9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9)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图形索引 表格索引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香港回归与经济发展及地位变迁的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2.1 文献分析法 |
1.2.2 历史研究法 |
1.3 理论架构与论文章节结构 |
1.4 可能创新的地方与研究难点 |
1.4.1 可能创新的地方 |
1.4.2 研究难点 第二章 文献概览:联系汇率制度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2.1 联系汇率制度(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简介 |
2.1.1 联系汇率制度的发展历史 |
2.1.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的重要性 |
2.1.3 联系汇率制度的运作 |
2.1.4 联系汇率制度下的局限性 |
2.1.5 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 |
2.1.6 联系汇率制度的“利”、“弊”与发展困境 |
2.1.7 变更联系汇率制度的早期讨论 |
2.2 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理论探讨 |
2.2.1 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义 |
2.2.2 保持及强化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重要元素 |
2.3 联系汇率制度对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影响 |
2.3.1 联系汇率制度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关系 |
2.3.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心中再造的影响 第三章 回归前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论 |
3.1 香港回归机遇论 |
3.1.1 香港回归,对香港来说,是一种机遇 |
3.1.2 香港回归,对中国内地来说,也是一种机遇 |
3.1.3 香港回归,对亚洲与世界来说,是一种机遇 |
3.2 回归前后,中国各地对香港的期许 |
3.2.1 中西部 |
3.2.2 江西 |
3.2.3 西部 |
3.2.4 湖北 |
3.2.5 湖南 |
3.2.6 云南 |
3.2.7 广西 |
3.2.8 福建 |
3.3 小结:万千期盼下的机遇 第四章 回归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冲击 |
4.1 金融风暴 |
4.2 主权回归 |
4.2.1 高度自治 |
4.2.2 经济考验与支持 |
4.3 CEPA 与香港经济发展 |
4.3.1 专家眼中的CEPA 对香港有何“帮助” |
4.3.2 CEPA 对香港的实质好处 |
4.4 香港经济边缘论 第五章 “金融海啸”后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冲击与影响 |
5.1 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的经济发展 |
5.1.1 联系汇率制度或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泡沫经济 |
5.1.2 联系汇率制度与物价稳定缺乏弹性可能使香港陷入经济发展困境 |
5.1.3 联系汇率制度可能加剧通货膨胀、影响民生及增加营商成本 |
5.1.4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正面影响 |
5.1.5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
5.2 “金融海啸”对联系汇率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
5.2.1 贸易方面 |
5.2.2 政治及经济方面 |
5.2.3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
5.3 联系汇率制度与稳定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关系 |
5.3.1 联系汇率制度“不经意地”产生及被表扬 |
5.3.2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稳定作用 |
5.3.3 联系汇率制度对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再造的正面影响 |
5.4 回归后人民币对联系汇率制度的影响 |
5.4.1 回归后人民币在港发展过程及人民币国际化发展 |
5.4.2 以人民币取代美元作为挂钩货币的可能性 |
5.5 人民币应尽早国际化 |
小结: 以香港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桥梁为目标 第六章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再造 |
6.1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挑战与机遇 |
6.2 “金融海啸”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发展与再造 |
6.2.1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关键持续发展要素 |
6.2.2 显示性比较优势模型验证 |
6.2.3 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定义 |
6.2.4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再造 |
小结: 抓紧机遇,创造独特性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文章 后记 |
(10)国际油价波动:因素分析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基于贝叶斯方法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及主要结论 |
1.2.1 理论基础 |
1.2.2 研究方法 |
1.2.3 主要内容及结论 |
1.3 创新与不足 |
1.3.1 创新之处 |
1.3.2 不足之处 |
1.4 结构安排 |
2. 文献与理论综述 |
2.1 文献回顾 |
2.1.1 油价趋势预测研究 |
2.1.2 影响国际油价波动的因素分析研究 |
2.1.3 油价变动对经济的影响研究 |
2.2 研究方法比较 |
2.2.1 一般均衡模型 |
2.2.2 投入产出法 |
2.2.3 向量自回归模型 |
2.2.4 协整—误差修正模型 |
2.3 贝叶斯方法回顾 |
2.4 理论回顾 |
2.4.1 油价波动与通货膨胀 |
2.4.2 油价冲击与货币政策 |
3. 石油市场状况、行业市场结构、石油价格与定价机制 |
3.1 世界石油市场状况 |
3.2 石油行业市场结构 |
3.3 石油价格的构成 |
3.4 国际石油贸易中几种价格的含义 |
3.5 国际石油价格定价机制 |
4. 石油价格波动历史回顾及因素分析 |
4.1 石油价格波动回顾 |
4.2 石油价格波动因素分析 |
4.2.1 石油消费需求 |
4.2.2 石油供应 |
4.2.3 石油库存 |
4.2.4 美元汇率 |
4.2.5 替代能源的发展 |
4.2.6 石油资源的特殊属性 |
4.2.7 其它短期因素 |
5. 国际石油价格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 |
5.1 引言 |
5.2 数据来源 |
5.3 国际油价与各相关变量平稳特性的单位根检验 |
5.4 协整检验 |
5.5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5.6 VECM下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检验和方差分解分析 |
5.7 贝叶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6. 油价波动对宏观经济影响的理论研究 |
6.1 油价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过程 |
6.2 油价对宏观经济影响的效应分析 |
6.2.1 供给冲击效应 |
6.2.2 实际余额效应 |
6.2.3 收入转移效应 |
6.2.4 部门转移效应 |
6.2.5 微观效应 |
6.3 国际油价与国内油价的关联分析 |
6.3.1 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现状与弊端 |
6.3.2 国际油价与国内油价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6.4 油价变动的传导机制 |
6.4.1 油价对经济的传导—宏观层面 |
6.4.2 油价对经济的传导—微观层面 |
6.5 高油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
6.5.1 高油价减缓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导致产出下降 |
6.5.2 高油价导致我国国民财富净溢出,直接造成贸易逆差 |
6.5.3 高油价增加我国的通货膨胀 |
6.5.4 高油价增加居民消费支出,改变居民消费结构,抑制居民消费 |
6.5.5 高油价加大相关企业生产成本 |
6.5.6 高油价减小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
6.6 现阶段油价影响我国经济的特点 |
6.6.1 真实油价 |
6.6.2 定价机制 |
6.6.3 产能过剩 |
6.6.4 能源消费结构 |
6.6.5 人民币升值和美元贬值 |
6.6.6 政府支出稳步上升 |
6.6.7 石油防范体系建设 |
7. 油价波动对我国宏观经济影响的实证分析 |
7.1 国际油价与国内生产总值 |
7.1.1 协整—误差修正模型 |
7.1.2 贝叶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
7.2 国际油价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8. 国际经验与我国的战略选择 |
8.1 国际石油大国的经验借鉴 |
8.1.1 美国的经验 |
8.1.2 OPEC的经验 |
8.1.3 欧盟的经验 |
8.1.4 俄罗斯的经验 |
8.2 我国的战略选择 |
8.2.1 走节约型的发展道路:优化结构、提高效率、降低能耗 |
8.2.2 深化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价格形成机制 |
8.2.3 调整不适当的经济政策,实行补贴,走市场化的道路 |
8.2.4 加快发展石油期货市场,争取国际石油定价权 |
8.2.5 建立和完善石油战略储备促进石油安全 |
8.2.6 加强国际能源合作 |
8.2.7 能源替代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期货市场2003年回顾和2004年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信贷供给效率研究[D]. 韩晓梅.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2]保险机构股票投资法律规制研究[D]. 胡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我国原油期现价格关系的研究[D]. 汪兴瑞. 延安大学, 2019(10)
- [5]天津市蔬菜价格波动预警研究与实证分析[D]. 信丽媛. 中国农业科学院, 2015(12)
- [6]天然橡胶期货基差的影响因素研究[D]. 叶伟青. 浙江大学, 2013(08)
- [7]对外贸易与中国期货业发展的关系[J]. 于恩锋. 中国证券期货, 2013(01)
- [8]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迁与政府行为研究(1978-2010)[D]. 柴景辉. 辽宁大学, 2011(06)
- [9]从中心论到边缘论:回归后联系汇率制度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再造[D]. 林伟明. 苏州大学, 2011(06)
- [10]国际油价波动:因素分析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基于贝叶斯方法的研究[D]. 曾建武. 厦门大学,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