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雇主责任是侵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一直是雇主责任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进行考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对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问题做了初步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情况,第二、三部分探讨了其中存在争议的两个要件的认定问题,第四部分得出了研究结论。第一部分:雇主责任构成要件基本问题。这一部分对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问题做了一个概述。主要论述了三个问题: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存在的争论。第一个问题,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的研究,对于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将“雇主过错是否应包含在雇主责任构成要件中”这一问题明确化。本文分析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衡平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其利弊。采过错责任原则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即使是过错推定的做法也会导致雇主轻易免责,不利于制度设计的初衷,而衡平责任原则同样也解决不了类似的问题。只有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雇主责任构成要件上不考虑雇主过错,才符合侵权法的功能以及雇主责任制度设计的目的。第二个问题,各构成要件及其关系。在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组成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1.雇佣关系的存在;2.雇员的行为成立侵权行为;3.雇员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对于这三个要件的存在争议不大。在三要件的关系上,雇佣关系的存在是其基础性构成要件,雇员行为成立侵权行为是其必要要件,而雇员行为属于执行职务则是实质性要件。其中第一和第三个要件是判断的重点和难点。雇佣关系的判定主要是事实问题,主要考察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职务行为的认定则主要是价值判断问题,主要考察雇主与被害人之间的这样一种外部关系。第三个问题,存在的争论。雇主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中,学者关于构成要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雇佣关系的存在以及雇员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这两个要件上。因此本文接下来第二、三部分对于雇佣关系以及职务行为做了一个探讨,而对于另外一个没有争议的要件就不再进行深入研究。第二部分:雇佣关系之判断。从两个方面来判断雇佣关系的存在,一是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二是特殊情形下的判断。其中第一个问题是重点。关于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契约说”、“控制说”与“综合标准说”三种观点。“契约说”认为雇佣关系的判断必须牢牢限定在雇佣契约的范围之内,这种观点并没有抓住雇佣关系的本质,在现实中也行不通,因而不是一个有效的标准。“综合标准说”认为雇佣关系的判断取决于雇员的工作对于雇主的商业行为而言是否是“完整的”或者是“不可缺少的”,这种观点主观性太强而且不易判断,因而也不是一个有效的标准。“控制说”认为雇佣关系的判断核心在于“控制”,对于“控制”的解释,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采用一个一般性的标准,比如“隶属”、“选任”的有无,而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通过判例确定几种具体的参考因素来认定。“控制说”抓住了雇佣关系的核心和实质要件,是一个有效的标准。在如何认定“控制”上,应顺应时代的变化所带来的“控制”含义的变化,只须抓住其本质特征即可,不可仅仅拘泥于直接控制。同时综合考察各种参考因素。由于现实中有一些典型的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这些情形下的判断比较复杂或者困难,因此就产生了第二个研究的问题,即特殊情形下的判断。较为典型的是共同雇佣、借用他人雇员、再选任雇员三种情形。数人为了共同的事务共同雇佣一个雇员的情形下,由数人负连带责任。而数人为各自事务共同雇佣一人与借用他人雇员的情形都必须考察在损害发生之时哪一个雇主的控制起了主导作用。再选任雇员的情形则须考察雇员有无再选任的权限以及再选任的雇员服从谁的指示监督。第三部分:职务行为之界定。主要研究了职务行为认定的一般标准、具体参考因素以及二者关系这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是重点。职务行为认定的一般标准,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内在关联性说三种学说。本文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对这三种学说作了比较分析,认为内在关联性说是比较科学的。但是对于内在关联如何判断,学说上也有争论。主要有雇主可预见性说和被害人信赖说两种观点。雇主可预见性说从雇主角度出发认为内在关联应考察雇主可否预见。被害人信赖说从被害人信赖角度出发认为内在关联需考察被害人是否存在信赖。被害人信赖说更加符合雇主责任的立法基础以及执行职务这一要件的本质。而在如何考察被害人信赖这一点上,应采用两元基准来区分交易行为与事实行为。交易行为以具体交易接触时被害人所产生的实际信赖为判断标准,事实行为以抽象第三人的一般信赖为判断标准。因而在职务行为认定的一般标准上,先通过两元基准判断不同情形下的被害人是否有信赖,通过被害人信赖的有无来判断内在关联性的有无,进而判断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第二个问题,具体参考因素的研究,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利益等。第三个问题,在一般标准与具体参考因素之间的关系上,一般标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具体参考因素有指导意义,同时具体参考因素又对个案中一般标准的确定有辅助作用。第四部分:研究结论。通过对雇主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本文认为在该问题的研究及立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将雇主过错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注重类型化分析;在雇佣关系认定上注重对“控制”的认定;在职务行为的认定上引入被害人信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