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反垄断法》是一部关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近30年来巨大成就的展示和标志。颁布反垄断法虽然一方面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对国际社会所作的承诺,但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从根本上说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因此,颁布标志着中国配置资源的方式已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转变为市场经济机制和竞争机制,中国的经济制度已经由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颁布毫无疑问地会对中国市场上的企业产生直接的和重大的影响。即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方式并未彻底改变,各个要素市场未完全形成,市场要达到有效竞争还缺乏许多市场因子的支持;其次,中国市场大门已非常开放,对市场化行为与手段的宽容,政府竞争政策的缺乏战略性和方向感,使得市场无序竞争与垄断的现象愈演愈烈,这也正是近来外资掀起并购中国企业潮的动因;再次,中国政府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边界不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很严重,也使得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最后,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也在改革过程中,怎么为受到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影响的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也遭遇到司法独立与司法能力的问题。《反垄断法》中存在的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手段的缺陷和具体实施中将遇到的习惯性传统势力的阻挠仍然是我们不可规避的现实。消除行政性垄断是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的重要步骤,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上层建筑变革的滞后,这项任务就表现得异常艰辛。继续研究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消极作用,从而研究如何进一步克服和减少行政性垄断对发展改革的负面影响,仍然是每一个热心于国家的发展和进步、热心于民族兴旺的中国人都必须予以关注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