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从1985年挪用公款行为入罪以来,有关如何完善挪用公款立法以抗制愈演愈烈的挪用公款犯罪现象便成为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之一然而,时至今日,有关挪用公款的诸多问题,仍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瓶颈。本文在梳理挪用公款罪立法及司法解释进程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着重探析挪用公款犯罪的转化犯问题及共同犯罪问题,以期对我国挪用公款犯罪立法的完善及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所借鉴。全文除导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约30000字,导言部分着重概述我国刑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的研究现状及选题的意义。第一章概述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及相关解释的发展轨迹。挪用公款罪法典化以来,颁布的司法、立法解释经历了从形式解释向实质解释的演进过程,对“归个人使用”适用范围的理解,要求只要以个人名义把公款挪出,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纵然借用单位的名义,也构成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个人挪用出来后,只要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最终归谁使用不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第二章简要分析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其主要客体是公共财物的占有使用权。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第93条的界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四大类。对委派人员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委派的适格性和公务性,两者缺一不可。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公款的具体使用方式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归个人使用”应属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第三章分析挪用公款罪的转化犯问题。这一章在分析了转化犯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专门针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论处”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对行为人以贪污罪论处的前提条件是其实施的基本行为可成立挪用公款罪;二是出现了法规规定的特定事实因素,即行为人实施了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第四章分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问题。利用非国家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案件,应以有身份的实行犯犯罪的基本特征来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分别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案件,可依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