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对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并不完善,这就必然导致证券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权利的救济,而这其中最有效的就是司法救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在实行自律管理过程中,损害了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导致证券投资者采取司法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既有对于证券投资者的利处又有对于证券交易所的缺陷。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理念,有利于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各种救济措施中,司法救济是最严格,也是最有效的救济措施。通过司法介入的方式来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从形式上来看,它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从实质上来看,它是把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上升到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因此,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是对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也会给证券交易所带来消极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繁荣关系着市场经济的稳定和繁荣。正是基于证券市场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制定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过程中,都是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在立法者看来,证券市场不是纯自由交易的私人活动的场所,而是关系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的领域。因此,各国都特别重视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证券市场的各个主体中,证券交易所算是特殊的一个。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领域的自律组织,它在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有序发展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赋予证券交易所越来越大的自律管理职权,使其在证券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打击了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中的积极性,使其在自律管理过程中畏手畏脚,从而严重制约了其证券市场直接调控器作用的发挥。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它的各项制度对于我们国家证券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创立了内部救济用尽原则、民事责任豁免原则和模式民事诉权严格限制原则,建立了司法有限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模式,平衡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我国正确处理两者纠纷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学的思维方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国内的立法状况,从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必要性、介入的理论基础及制度构建方面进行研究。在司法介入的必要性论述中,本文从现代法治理念、人权理念、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等角度论述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并论述了行政化的证券交易所发展模式导致了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受损,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证券市场的僵化。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法理基础,包括内部救济用尽原则、民事责任豁免原则和漠视民事诉权严格限制原则等理论,为司法有限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在综合考虑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可能的基础上界定了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边界。第四部分主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美国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机制,提出了由中国特色的司法介入证券交易所管理行为的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