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准确理解保险受益人乃是顺利确定保险金给付之对象和实现保险契约目的之关键。受益人为利他契约之第三人,享有独立之请求权。受益人应当仅存在于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既无必要,亦无合理性,实务中出现的“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其实质为当事人约定接受保险金者。受益人无资格之限制,无需要求受益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而非投保人利益而存在的,以第三人为受益人则是为了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归属之利益而创设的制度,因此应当以被保险人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之主体,投保人虽亦享有指定和变更权,但其指定和变更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现行《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地较为粗浅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建议在立法中增设法定受益人制度,在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情形下将保险金给付给法定受益人,而不是作为遗产处理。本文除导言和结语以外,分为四章,三万余字。第一章受益人范围之界定。第一节和第二节由受益人的立法和理论界定之差异引出受益人的存在范围这一问题,在第三节中首先着重论述财产保险人中是否存在受益人,指出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既无必要,亦无合理性,此外,实务中出现的“财产保险第一受益人”其实质为当事人约定接受保险金者,非真正意义上的受益人,再说明受益人应当仅存在于以被保险人之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二章受益人之资格。第一节指出受益人单纯地享受利益,无资格之限制,第二节分析受益人与保险利益之关系,指出在人身保险中无需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受益人之权利。第一节分析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不能与继承权相混淆,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则是一种既得的财产权。第二节分析受益权之权能,包括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保险金给付受领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知情权。第四章受益人之产生。受益人的产生方式有三,一是保险合同载明,即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二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后行使受益人变更权,即受益人之变更;三是法律补充规定,即受益人之法定。该章三节分别介绍了受益人之指定、法定和变更的有关学说和争议焦点,对实践中受益人栏填写受益人之身份或填写“法定”等情形进行分析,并建议虽然我国《保险法》所称的受益人仅限于指定受益人,但应在未来立法中增设法定受益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