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对行为人的关注是现代刑法理论的重要特征,行为人的个体情况成了许多国家在决定适用刑罚时重要的参考依据。然而,如何衡量和评价千差万别的个体行为人是每个主张刑罚个别化国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难题。现代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成果——人格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为人们提供了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如今在人格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人格调查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得以确立,并逐步完善。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领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可以从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中寻找到原因,教育改造的可能性大,因此,人格调查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各国少年司法制度,联合国在1985年第96次全体会议上通过《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第十六条中提出了“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的适当的调查”的要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确立了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然而由于该司法解释并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人格调查作强制性要求,规定的内容又过于简单、粗疏,而理论界对人格调查制度的认识并不深,存在的分歧比较多,导致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只处于探索阶段。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一致、做法不一,调查质量难以保证,甚至许多法院根本没有实施这项制度。本文试图对人格调查制度的理论渊源,各国实践和国内探索的经验做一总结,以期能为人格调查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和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全文约三万余字,共分五大部分,每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概述人格调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人格的概念和特点,及其在刑事法领域的价值。2.人格调查制度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概念的比较。3.阐述人格调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4.讨论建立人格调查制度的程序法意义。第二部分则着重分析人格调查制度的构成要素特征。主要通过人格调查制度的共性分析,阐释人格调查制度构造及运作的基本规律和特征。第三部分是介绍各国人格调查制度的开展情况,为我国人格调查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探索人格调查制度建设的司法实践,总结优秀可行的经验,剖析我国的人格调查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完善制度建设找准方向。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人格调查制度的几点设想。1.适当扩大人格调查的适用面。2.上升法律位阶,完善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制度体系。3.统一人格调查主体。4.细化调查启动程序、提前调查启动时间。5.规范调查报告的形式。6.严格调查报告的使用和人格调查材料的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