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业也从现实的纷争中转至虚拟的网络世界,于是,现实商业与虚拟商业交融互错,构成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商业模式。在此背景下,企业甚至变成了只有若干台电脑相互连接而没有固定地址、不需要任何生产资料的无形智力集合。网络产业被界定为基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层、应用基础设施层、电子媒介层和互联网商业层四个层次的相关企业及企业活动的集合,或者说是国民经济中基于以上四个层次的物质生产部门的集合。网络产业具有不同于以往任何一种经济产业的鲜明特征:显著的网络外部性;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性;市场的全球性;垄断和竞争的特殊性等。由于网络产业的以上特征,传统反垄断规则在网络产业中面临新的问题,如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市场集中度的规制,对于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协调,对于跨国企业的规制等,都需要我们有新的思路。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最主要的形成原因是网络外部性。传统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根据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结构标准和市场结果标准。而认定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则需要考虑如下的标准:网络外部性造成的市场进入障碍、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拥有量以及技术标准的排他性等。认定网络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方法是界定相关市场、确定市场份额以及分析市场进入壁垒,而强调交易主体的特殊性、交易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创新的频繁与快捷等,则是网络产业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突出特点。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危害竞争的行为;二是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而确认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我们需要从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及本身合法原则中找出适合网络产业的来,而本文倾向于合理原则的适用。我国在2008年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中国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上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中国对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立法准备不足,法律规定不够细化,立法比较笼统,责任制度不明确且执行缺乏具体操作性。因此,在对我国网络产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进行法律规制过程中,应强调保护创新和消费者利益,并重视对法律责任制度、证据规则、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协调以及案例法与成文法的结合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论文目录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网络产业论文;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论文; 法律规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