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历史的梳理,运用了归纳与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晚清整体时代背景的分析,提出了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历史必然;将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各个方面进行归纳与总结;在对晚清近现代化法制成果作出部分肯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这次变革最终失败的诸多因素;特别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进行了反思。论文除了“绪论”以外,共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十章来阐述各个命题。上篇分三章阐述了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第一章,是从时代总体背景上来阐述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必然。通过当时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与冲突,揭示了晚清在法制领域面临着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挑战;介绍了晚清社会在面对外部危机的情况下,一些关于法律领域的新的观念逐渐生成,从而推动了即将发生的变革,但也埋下了未来法制变革的失败根源;特别是在同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比较的情况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相应的制度都暴露出了不合时宜。这样,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就成为了时代的要求。第二章,阐述了晚清法制变革受到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的影响和制约。政治上的分离倾向导致了对未来宪政分权的需求,但是传统的集权制却又必然对这一倾向进行压抑;而工商业经济的日益发展则呼唤着适合新型市场运行的一系列规范,但那种二元化的经济模式却直接影响了未来的法制的效果;从对西方物质上的震撼逐渐转向了对西方制度、思想的思索,这必然使得法制的变革带有了西方价值观念的色彩,但是固有的思维模式又将这些变化紧紧地限制在传统体制所能理解和容忍的限度以内。于是,政治、经济、思想领域在近代的新情况都使得晚清的法制变革无论从内容还是实质上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变法”;但在此,传统也以其难以克服而体现了它的威力。第三章,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晚清法制近现代化无疑是由清廷来开展与主导的,这也非常符合传统权力的运作模式。由于作为统治集团的清廷在当时直接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威胁,从而最终决定发动这次非同寻常的法制变革。这里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就外部来看,由于西方列强所强加的“领事裁判权”,直接导致了清廷法律权威的丧失;而就内部来看,日益的权力分离倾向加剧了这一进程。所以,出于维护自身政权的紧迫感,清廷企图通过法制领域的变革来恢复自己本来无可置疑的权威。而随后发生的一切则清楚地表明清廷失算了。中篇从第四章到第七章,具体介绍了在清廷的主导下,在法制的各个层面所取得的成果。首先是近现代法制文化领域的逐步建构,通过翻译国外的法律文献,派遣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开办法律专业的学校,使西方的法制文化在中国开始萌芽与传布;其次是摆脱了传统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刑法、民法、工商法规等部门法都被制定出来,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再次,由于近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入,独立的司法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层层设立,传统社会一贯不受重视的司法程序也逐渐规范化、体系化。最后,随着近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传播,特别是随着城市工商业群体力量的壮大,立宪成为了法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日俄战争”在宪法领域的示范效应,推动了清廷在宪法领域的活动,在中国,首次出现了宪法类的文件。这些成果非常明确地表明,在面临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以清廷为代表的统治集团企图通过仿效西方进行法制变革,从而跟上时代的步伐最终实现对权力的牢牢把握;在法制诸多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说明当时清廷并非无所作为,其在法制近现代化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对于随后的法制变革起了相当的积极效果。但是,由于自身在体制和思想中的局限性,注定了这样一场自上而下的法制变革最终演变成了“掘墓”行动。由于完全是在工具意义上去理解法制在社会上的价值,同时并不明白法制某种程度上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结果而非创造新社会的原因,再加上时局紧迫所导致的措施失当,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得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那些所取得成绩的意义更体现在未来,而并非当时。下篇分三章选取了一些视角阐述了对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反思。第八章是在法制近现代化变革中将晚清与日本进行比较。日本在近代遭遇了与晚清类似的危机,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政治传统和民族特性,通过明治维新而成功地跻身于西方列强之列。明治维新的成就和因此所取得的一系列优势使日本成为了晚清所羡慕并仿效的对象,在法制近现代化的各个方面,晚清以自己的理解,在各个方面展开了向日本的学习。日本在法制领域的成就并非无条件地取得,其也并非完全解决了传统的消极影响;而晚清却把这一过程理想化了,以为通过简单的模仿,就可以获得同样的成就。在此,忽视了对自身文化与权力体制的深刻反省成为了晚清法制变革的致命伤。第九章,通过对科举制度废除的分析,揭示了在中国传统社会这样一个巨型系统当中,维持一个恰当的社会整合机制对于法制变革的进程是一个重要的支撑,也是确保法制变革效果的有力保证。由于晚清忽视了科举制度在社会维系与整合中的重要功能,在科举制度日益腐坏的情况下采取了完全将之废除的激进手法,希望以此促进新型选拔模式的构建。但是事与愿违,这一措施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危机,在各个方面对法制近现代化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科举制的废除所导致的结果证明,清廷已经失去了主持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合法基础。第十章,对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进行总体的反思。以传统的“礼”的巨大作用表明法制转型的艰难阻力,在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既有的规范依然有着强大的惯性,抑制了新生规范的生成与效果。传统社会固有的权力运作模式和各种条件的约束决定了司法独立难以真正落实。这些都表明,“移植”来的法制由于缺乏成长的土壤,呈现出艰难的生存状态。法制近现代化变革其实需要价值目标、活动前提、方法手段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组合。晚清在此的尝试之所以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就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由于将法制本身单纯地看作工具,忽视了其内部所蕴含的价值要素;用“制度决定论”的眼光来看待法制变革,无视法制作为一种成果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的支持;缺乏对与近现代法制根本矛盾的传统专制主义法律文化的深刻反思;再加上时代紧迫、素质低劣、手段粗糙,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地变革必然以清廷的丧失主导权而告终,其留下的问题也难以解决。就法制近现代化来看,晚清确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在相关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这些成果在近代社会有限的作用以及随后而生的纷乱,使人们不得不质疑晚清法制变革真正的意义或者价值;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这一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开端作一个整体上的梳理与反思的考察,期望借此能深入我们传统社会的深处,去真实感受近代社会这一变端的重要历史意义;并以此为启示对当下依然进行中的法制变革作出一定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