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婚庆服务因应了现代人生活的需要,已成为年轻人结婚时的重要选择。但是,由于当下我国关于婚庆服务者方面法律规范的薄弱,致使现实生活中婚庆服务行业管理混乱,婚庆及相关产业的纠纷纷至沓来。这些案件中,新人一方有要求返还婚庆服务费用的,有要求支付违约会的,但越来越多的原告方在其诉讼请求中都增加了要求婚庆服务机构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这一项。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这一请求并不都能够得到支持,对于类似案件法院的判决也各不相同,婚庆服务中的精神损害能否通过违约机制救济已成为亟待厘清的重要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从现实生活中的几个典型案例及判决出发,指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庆服务机构违约情形下是否应给予新人一方精神损害赔偿,不同法院的处理方案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进而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剖析。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婚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展开论述,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建立婚庆服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本文的第三部分着重探析了婚庆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对于构成要件的辨明,目的是为了厘清婚庆服务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所需满足的条件,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认定标准。本文的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婚庆服务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赔偿额度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我国婚庆服务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基本方法,同时提出了婚庆服务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几项限制原则。文章的第五部分,笔者在综合前述几个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庆服务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构想与具体思路。认为,我国立法中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这一问题加以明确,各个地方也应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婚庆服务合同范本及具体的赔偿细则,以期从源头上减少婚庆服务机构一方违约的情形。如此多管齐下,不但能够充分保护新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还将对我国婚庆服务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