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举行听证会,立法听证会与座谈会、论证会一样只是作为有关机关听取法案意见的一种形式。限于《立法法》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的基本定位更囿于我国各地复杂迥异的实际情况,未对必须进行听证的适用事项、可以进行听证的适用事项,不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事项有明确规定。在遵循《立法法》的前提下,地方立法听证规则陆续出台并对适用范围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同时也为地方立法听证实践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尽管如此,从实践来看,这些制度上的立法听证适用范围存在着不够合理、不尽科学等问题。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对立法听证适用事项的规定,对现有的听证事项按照“必须”、“可以”、“不需要”三个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通过区分不同层次的立法听证事项的制度设计,在实现听证有的放矢、便于操作的同时,也为进一步推动立法的民主和科学贡献来源于实践的制度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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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部分 我国地方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的现状一、 立法听证规则的制定概况(一) 立法听证规则的制定主体(二) 立法听证规则的制定时间(三) 立法听证规则的级别效力二、 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及其评析(一) 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二) 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的内容评析第二部分 我国地方立法听证适用范围的运行现状一、 立法听证适用事项在实践中的基本情况(一) 立法听证适用事项在实践中的基本情况(二) 立法听证适用事项在制度中和在实践中所占比例的对比分析二、 实践中立法听证内容基本情况及分析(一) 实践中立法听证内容的基本情况(二) 实践中的听证内容和制度中的规定存在差异的成因分析第三部分 我国立法听证适用事项制度的完善建议(一) 根据现有的实践内容,完善制度中有关立法听证适用事项的规定(二) 细化制度中的立法听证适用事项(三) 探索建立区分层次的立法听证适用事项制度(四) 加强立法技术结论参考文献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致谢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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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立法听证论文; 适用范围论文; 民主立法论文; 立法程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