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世界各国都受到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困扰,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犯罪年龄的提前和犯罪性质的不断恶化,这个问题尤为突出。2008年至2010年济南市未成年犯罪的总量呈逐年递减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集中,暴力犯罪突出,且以共同犯罪为主,未成年人犯罪后被判处的刑期集中在5年以下,其中缓刑占三成左右。未成年罪犯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女性很少,三年来也呈现出逐步减少的趋势,未成年人罪犯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职业以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学生占部分比例。有前科的情况也占到了一定的比例,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对其作出严格的规范成为了必要。慎捕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更是如此。”“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经公诉部门审查,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第2款、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据此,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据笔者的调查,2008年济南市未成年人犯罪371人,不起诉1人,缓刑96人;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324人,不起诉2人,缓刑66人;2010年未成年人犯罪237人,不起诉0人,缓刑23人。对如此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缓刑,而检察机关却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充分发挥刑事起诉裁量权,就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考察其他地方的检察机关,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案件同样偏少。究其原因,有制度因素,也有人的因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其犯罪对本人、家庭和社会将造成巨大的危害,国家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各级领导指示要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事政策为指导,以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完善办案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妥善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取得统一。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成年犯罪与罪犯的基本情况及特点——以济南市为例
  •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 (二) 未成年罪犯的情况
  • (三) 未成年人犯罪的其他特点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 家庭环境
  • (二) 学校教育
  • (三) 社会环境
  • (四) 自身因素
  •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制度
  • (一) 2008年至2010年济南市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工作情况
  • (二) 未成年人慎捕的必要性
  • (三) 关于慎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几点设想
  •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
  • (一)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意义及现状
  • (二)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法律制度检讨
  • (三)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构想
  • (四) 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想
  • 五、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其他措施
  • (一) 创设青少年维权岗
  • (二) 突出监督职能
  • (三)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四) 强化出庭公诉作用
  • (五) 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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